文章出處:匯流新聞網

柳民/退休族

同樣的問題問34次,會有不一樣的答案嗎?你一定認為只有頭殼壞掉的人才會做這樣愚蠢的事吧!但它卻真實的發生了;一位黃淑玲法官承審同一案件竟高達34次,這是甚麼概念?老師調查小明有沒有打小華,老師應該詢問所有在場的人,而不是只問小玲34次,來判定小明是否打人對嗎?其實,台灣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都有自行迴避的強制規定,但很明顯的,法官並未遵守,這對被告審判公平性的侵害程度實在難以形容。

近日,死囚主張「連身條款」違憲,再掀「連身條款」存廢的討論。最高法院終審「連身條款」,就是刑事、民事更三審以上,以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再上訴(更二審)案件,由原承辦法官承審,多年來此條款屢遭法界質疑違反法官法定、迴避、隨機分案等原則,未料近日經過法官會議決定「連身條款」不予表決維持現狀,人權律師蘇友辰透過媒體對此結果表示扼腕。

蘇友辰指出,此條款造成死刑犯邱和順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間來回更審11次,而在這11次最高法院審判中,有超過半數的法官是重覆而未自行迴避。他也強調現行「連身條款」由原撤銷發回更審相同法官承辦的作法,不僅嚴重侵害人民「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而且違反兩公約保障之有效救濟權利,應盡快改善,刻不容緩。

而筆者想問的是,以提高審判效率與行政管考的立場而設置的「連身條款」沿用至今,依然覺得「合身」嗎?在經濟考量、法律安定性的考量下,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顯然被犧牲了,公平審判乃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難道它是「選要」而非「必要」嗎?

司法上的迴避規定道理很簡單,法官已參與了前次審判,自然對案件會產生定見,因而讓人無法期待能在最終審判時完全持平客觀,作出公正的裁判。在太極門稅務案件中,法官黃淑玲已參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對81年度綜所稅案實質審判,又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本案並判決駁回。誇張的是,20多年來黃淑玲法官累計承審太極門稅務案件高達34次,同樣的問題問34次,會有不一樣的答案嗎?這對被告公平嗎?法官應迴避未依法迴避,不僅嚴重侵害人民公平審判的權利,也違反兩公約保障之有效救濟權利。

今年5月《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國內法律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款的要求 ,  再度闡明公平審判的重要性。台灣透過各種國際參與,展現尊重人權與民主並尋求國際盟友,但實際操作上,人民在七折八扣的人權之後,到底還剩下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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