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曉茗/綜合報導】今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的結論性意見報告中,強烈建議台灣政府必須正視侵犯人權的投訴並規範立法。7月3日全民公審〈訴願法大翻修!玩真?玩假?〉邀請學者專家就目前年久失修且救濟無效的訴願制度進行探討,指出訴願委員的產生、稅務機關球員兼裁判、租稅訴願案的審查運作方式、法官不作終局判決等,是導致稅務訴願救濟嚴重失靈的主要因素。

圖說:倪伯煌指出,訴願會空有委員會之名,而無委員會審查之實。

在大學擔任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的倪伯煌表示,租稅案件的訴願制度要能發揮功能,最主要的核心在於人,有公正客觀的訴願委員,才能讓訴願救濟發揮真正的功能。

倪伯煌表示,為了維持公平審議的機制,避免行政機關偏袒下屬機關的情形發生,訴願法中針對訴願委員的組織,規定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能少於二分之一。但是他發現,在財政部訴願委員當中,外部委員的人數剛剛好就是二分之一,只要有一位外部委員請假,就會形成政府官員在審議過程中成為大多數的意見,案件審理的公平性就會令人質疑!

倪伯煌接著表示,對此納保法有更嚴格的規定,訴願委員中社會公眾人士和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的專長,關鍵是依照規定訴願委員的產生,是由機關首長來做決定!他也發現,社會公眾人士和學者專家有些是政府、財政部退休的官員,因此被批評,訴願會都是自己人,球員兼裁判!

倪伯煌指出,訴願委員的產生須要建立公平的選任機制,才能獲得公平的審議,以及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願法第55條有迴避的規定,他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就接連遇到國稅局官員不但未迴避竟還擔任訴願委員,如當時的訴願委員楊重華和游能淵,分別擔任中區國稅局局長和台北國稅局副局長,都未遵守迴避,也被批評稅案的訴願會都是自己人在操作。

倪伯煌再談到目前的租稅訴願案的審查運作方式,通常都會推派一位訴願委員擔任主要審查的工作,提出審查報告供其他委員作為參考,然而以租稅訴願案件一年有上千件來看,會前各委員對資料的審閱、會議中是否有時間充分討論、是否為消化案件快速結案等因素,導致審查結果常是根據主審委員的意見為主,決定了訴願案的審理跟結果,有違當初訴願會委員制多數決的設計,淪為訴願空有委員會之名,而無委員會審查之實。

接著,倪伯煌提出,目前規定訴願的決定時間是3個月,只能延長一次,且不能超過兩個月,最多就是五個月,但因為超過期限,行政機關並不會被究責,也不會因此就算人民勝訴,反觀人民提訴願要在30天內提起,否則即會喪失訴願權以及後繼救濟的權利,兩相對照,明顯有失公平。更誇張地是,人民竟還要負擔訴願期間被課稅捐的利息,以太極門案件為例,就曾有一件訴願申請案,從申請到作成訴願決定長達9.5個月,超出5個月的利息也照樣計算,還要人民負擔,他指出,訴願法跟訴願期間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形同具文,相對於人民訴願過程中的權利及保障卻明顯不足。

倪伯煌表示,訴願委員會在設計上是準司法的角色,所以訴願法規定人民可以申請陳訴意見,言詞辯論,甚至可以申請調查證據,如同在法院開庭審理一樣。但目前訴願法規定,訴願機關可以決定是不是要給人民陳訴意見與言詞辯論,若訴願機關為了快速結案而否決,讓訴願變成只是書面審查,而失去準司法機關的性質,就是對人民訴願權的侵害。

倪伯煌指出,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110年度,租稅訴願案件被撤銷的比例只有2.5%,歷年來不論是人民勝訴率或是案件被撤銷的比例,皆沒有超過百分之十,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最擾民的是,即使財政部訴願會做出了撤銷決定,也就是人民勝訴了,但事實上法官卻是作出另為適法之處分,也就是說把稅單又發回原處分機關,並不是直接地終結案件,所以表面上看起來是人民勝訴,卻不代表真正的贏,只不過又陷入無效救濟制度的輪迴中,顯然,租稅訴願制度並沒有發揮實質有效的救濟功能。

倪伯煌期待立法委員將來在訴願法修訂案進行審議時,可以本於保障人權,以及落實有效救濟的精神,修訂出符合憲法及國際兩公約的訴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