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王思賢

民國75年,家具行老闆蘇炳坤因涉嫌結夥搶劫被警方逮捕。雖然他矢口否認犯行,卻換來無情的刑求,就算他一路喊冤,警方仍逕行宣布破案,最後被法院判處15年徒刑。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他「在家逃亡」10年 ,每天四處寄陳情書,直到1997年意外被捕為止。雖然89年已獲得總統特赦,但蘇炳坤認為司法體制並沒有真正還他公道,106年,年近70歲的他提出再審,107年終於獲判無罪定讞。從75年起擔任蘇炳坤辯護律師的李文傑,也年屆70,他說,此案從無罪到有罪,又成了無罪的過程中,讓他最痛心的是最高法院竟然沒發回更審。他表示,在冤案中,再怎麼大的同理心都無法理解蘇炳坤全家所遭遇的折磨。他呼籲檢調不要輕易破案,法官也不要基於成見做判斷,更希望不要再有冤案出現。

而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於81年(十五)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真是雷聲大雨點大。

退休法官袁從楨指出,禁止酷刑指的就是在偵查犯罪這過程中,不要去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也就是不要刑求,也不要濫行羈押這樣子。目前刑法第125條,講的就是如果這個辦案人員去濫行羈押、去刑求、強暴脅迫會犯這個罪,罪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雖有該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袁從楨的法官生涯我幾乎沒有經驗過這個法被動用過。只有可能是李師科那個案件有夠,王迎先被冤枉刑求去跳河自殺,事情鬧大了,那幾個警察可能被抓起來,可能用了這個法。這報紙上看。真的我司法生涯這個法幾乎沒有被動用過,形同具文,且刑法125條怎麼真正會派上用場嗎?真的是目前一個人權一個很重大的課題。因刑求幾乎是一個警方人員問案的文化,很多警察認為,就是要這樣問,才像警察。袁從楨覺得解決酷刑的問題是司法是要真的獨立,如果司法也在被控制中,法院這部分也被也在被控制中,刑求可能是永遠沈冤難雪的。另外就是要盡社會的教化;

今年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非常驚訝,為何兩公約國際審查提出酷刑罪要立法,超過十年仍未立法?依據法務部統計截至2022年3月止,受理申請有案410件,只有2件成立,進一歩送懲戒法庭,而不是受刑事法庭設。2022年5月13日國際人權審查委員特別在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5點指出「審查委員會再次鼓勵政府加快努力通過《禁止酷刑公約》等其餘三項核心人權公約,以確保國際人權核心框架能全面保障台灣人權。

酷刑罪的重點是故意對被控制而無行為能力施暴所造成的痛苦,誠如前開李文傑律師呼籲的:檢調不要輕易破案,法官也不要基於成見做判斷,更希望不要再有冤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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