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匯流新聞網

林力/退休教師

最近,反貪腐國家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會,會議席間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 José Ugaz 特別讚許台灣政府的努力,台灣在採取預防措施及打擊貪腐二方面有重大成就,並籲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當然行政院應加速通過揭弊者保護法並送立法院審查,勿讓吹哨者受到報復與傷害。

冤錯假案被威權壓制,官員用不法手段徵收稅捐或強制執行,都沒有受到懲處,獎金制度是萬惡的淵藪,呼籲政府若有決心落實反貪腐,應廢除獎金。讓人想起曾任職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戴姓公務員,因耐不住良心煎熬,公開他在部門內被要求做假帳,甚至公費私用等,雖因勇於檢舉而免除刑責,卻被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且「永不任用」。

因應恩恩事件有「吹哨者」爆料新北市消防局錄音檔,立委吳玉琴與數個勞團,呼籲政府制定《公益揭弊保護法》,保護吹哨者。要保障內部揭弊機制,應該設立專法,而非多法模糊規定。如此一來有人在公部門內見到不公不義,還有誰敢跳出來揭弊?會願意發聲檢舉嗎?還有私校與不法廠商合作的「烏干達學工事件」,都需要吹哨者揭弊。行政院在108年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針對吹哨者、揭弊者等保護及鼓勵的立法必須從零開始。

《吹哨人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在1989年被寫入美國聯邦法律。美國於2002年爆發安隆案後訂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通報者得請求命雇主回復職務與地位、補發薪資、最高2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並應賠償訴訟費用、證人、律師費用之規定。日本因2000年以後陸續發生透過檢舉揭發各領域之重大不法經營情事,如2000年6月三菱隱瞞出廠車輛缺陷等,社會各界響起訂立吹哨者保護法案之呼聲,於是自2006年正式施行「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亦訂有解僱無效或派遣契約終止無效之規定。英國巴克萊銀行2017年4月亦發生其執行長因試圖查出內部吹哨者身分,公司董事會正式公開讉責執行長之行為不當,並決議大幅調降執行長之薪酬。

外國亦有請警察機關巡守檢舉人居家周邊地區、護送出庭作證或隨身保護等人身保護措施,並且檢舉人自發動檢舉時起即能獲得人身安全之保障。而對於檢舉人因檢舉行為承受重大心理壓力,或可能因為檢舉遭受不利待遇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之困境部分,透過公私部門合作之方式,給予吹哨者更多後續相關之支持資源,讓民眾不致因舉發弊端後遭遇相關障礙卻求助無門,而視檢舉為畏途。

怎可「破柴,莫連砧也作伙破」,從國際經驗可知,吹哨者保護制度之立法,能使吹哨者獲得工作地位、人身安全、法律扶助、心理治療等之全面性保障。讓吹哨人(whistleblower)能勇敢揭露私人或公共組織中任何被認為非法的、違反道德的和不正當的行為或信息。如透過對吹哨者完善的保護,激勵民眾向權責機關勇於揭發不法情事,讓政府機關能更快速確實地掌握不法事證進行監管、究責,公私部門相互合作之下,必能協助公司落實治理機制,並使政府機關對於各領域之監督管理效能更加有效提升,讓全民共創廉潔、安全之美好社會及確保企業之永續發展。

當然沒有適當之處分,官員違法事件會層出不窮,百姓面對司法官員永遠是弱者,任憑處置,甚至還有監院要求懲處侯姓檢察官,都有辦法拖過十年追訴期而不用懲處,使得百姓的人權保障落入空談。因而執法者在大談司法改革的同時,請先自省對違法官員的處置,尤其重大違失的司法官員,更要勇敢的吹哨揪出,不要再讓「官官相護」變成破壞司改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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