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育儒/報導】響應0401世界公民日,司法機關執法人員黃小姐以受國、內外矚目的太極門稅案為例,幫大家科普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法律知識,並希望透過剖析案情,讓大家能更加瞭解自身的權益。

圖說:太極門稅務案件至今未解決,是稅務人員故意、過失違法所致,國家應予以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當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民時,人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以求救濟。黃小姐以幾點說明為何太極門稅案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1. 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屬非營利事業團體,弟子敬呈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為免稅所得。太極門經過三個國家機關審查後確定並非營利單位,故中區國稅局係以補習班名義課徵81年度綜所稅,是錯的。

a. 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於86年及88年函文指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

b.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於84年調查太極門之性質,最後亦均證實太極門無營業行為,並無販售物品情事,更無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罰鍰。

c.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5年11月13日曾派員至太極門實地商業稽查,也證實「現場為武術館,傳授氣功,並無營業情形」。

2. 太極門稅案來自於太極門刑案,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精神,亦應由刑事法院審理釐清,判決確定後才能做處置。國稅局沒有等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在沒有依職責查明所得性質,也沒有給太極門掌門人說明的機會,更沒有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情況下,濫用間接證明所得法推計課稅,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法定程序,所以該稅單應該無效。

3. 稅務人員開立稅單前,應該先調查所得性質,才能開立稅單。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只參考時任檢察官侯寬仁的起訴書,就認定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予以課稅,除了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一體注意原則」之外,也因為怠惰調查事實、不依證據作為事實判斷,故意開稅單給太極門,造成太極門的修行預定地被強制執行,這種屬於公務人員故意、過失而違背法令的情況,太極門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賠。

4. 太極門刑事案件三審均獲無罪判決,並認定敬師禮為贈與,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課稅問題,也與掌門人夫婦無關,98年全部被告都獲國家冤獄賠償。中區國稅局、臺北國稅局即應依刑事判決結果撤銷課稅處分。108年,臺北國稅局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終結違法課稅。但中區國稅局不願意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為撤銷更正錯誤的處分,甚至移送強制執行,導致太極門道場預定地被收歸國有,中區國稅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黃小姐表示,原本應該還給人民的清白,政府遲遲不付諸行動,導致太極門師徒承受27年的折磨,是嚴重的人權侵害,依照兩公約及憲法對於信仰及宗教自由的保障,人民所相信的價值、所堅持的信念應該都要獲得不受侵害的保障。太極門師徒不願接受錯誤的判決及執行結果,堅持本心,一直抵抗到現在,她呼籲國家要拿出良心和勇氣面對,才能停止錯誤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