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匯流新聞網

李可/教師

常言道,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現實生活中,釀成冤案卻經常與執法者濫用公權力脫不了關係。因濫用公權力而釀成冤案已是千不該萬不該,而今執法失去應有的天秤,執法者不但無責還讓國庫支出7.6億的賠償,納稅人反成冤大頭,試問源頭疏失有追究嗎? 豈有此理!

立委王鴻薇於立院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日前甫接任懲戒法院院長)林輝煌時表示,依監察院曾經統計的資料顯示,從2002年至2020年,刑事補償金額7.6億,追問林秘書長政府可有從源頭追究疏失?林秘書長回覆,從92年到108年總共有16件,金額大概2122733(元),求償獲賠率大概是0.13%。如此幾近免責的求償率,實在令人懷疑年年喊得震天價響的司法改革,只是一場不斷輪迴上演的新官上任秀?

回顧台灣近年廣為社會大眾所知的冤案,如三死囚案、江國慶案、徐自強案、太極門案、邱和順案等,隨意從網路上搜尋每一起冤案的成因、經過與結果,不難發現相關執法人員皆犯有明顯過失甚至違法。如人已遭槍決的江國慶,13年後警方才確認證物無江國慶的DNA;只因同案被告自白,未經交互詰問,就被判死刑的徐自強;以被告自白及遭刑求取得的自白而被判死刑的三死囚案;僅憑不實匿名檢舉,遭檢察官違法一事三辦的太極門案。不論是個人或團體,處處可見有關案件的執法者不但未能保障基本人權、彰顯正義,反而成了迫害人權、助長罪惡的源頭,能不令人深感憂慮嗎?

《刑事補償法》明文規定:「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因執法不公或濫權最終獲得國家賠償,只能證明受害者是無辜、清白的。國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本是天經地義,更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然而,執法不公或濫用公權力最後卻無責,甚至連賠償也免了。免責免賠的執法結果,凸顯了毫無約束力的公權力一再遭到濫用,不僅難以樹立司法公信力、捍衛司法尊嚴,反而讓台灣成了沒有是非、不重視人權的國家。

錯過的人生、失去的幸福家庭與生命,豈是金錢彌補得來的?每一起冤案背後,飽含了多少辛酸血淚、破碎支離的家庭?0.13%的求償獲賠率,對奉公守法的納稅人而言,極不公平也極不合理!期盼司法院能同理且嚴正審視蒙冤者的苦痛,依法、積極向應負責賠償的公務員求償,彰顯司法應有的正義、公理。

(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會立即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