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英國前首相強生在新冠疫情期間,因自己「派對門」事件,違反了自己頒布的法律,現任英國首相蘇納克雖與強生同黨,卻未官官相護,仍舊公正追究責任,不像台灣現況,總是同黨相挺而罔顧法治,證明英國確是真正的法治國家,而台灣法治恐是政治上的假說而已?!

英國政府確實調查聽證,檢視過往疫情期間的執政作法,勇於接受人民檢驗,以做為日後改進的依據。反觀台灣政府,卻將所有資料封存30年,讓人民無法得知真相,更連事後檢討改進的機會都沒有,更可能直接包庇違法濫權官員,躲過責任追究,與英國相比,天壤之別的民主與法治,高下立判,台灣有何民主法治可言?

資深媒體人陳文茜,日前批判政府的新冠防疫政策,當年政府規定新冠疫苗施打方式分為10類,且將中央及地方官員列為第2優先,順序竟高於更需要優先施打的重症患者與老人,政府官員不但無恥,簡直是罔顧人民的生命安全,難道台灣是種性制度國家?而事實上該施打次序分類,並未送立法院審議,根本並不具法律效力,但卻如此違法執行,間接主宰了人民的生死,難怪疫情初期許多防疫力較差的民眾,因無法打到疫苗而離世,造成每日死亡人數快速攀升,而疫情指揮中心卻只會每日公布死亡人數,提不出任何有效的方法,更造成人心不安與社會動盪。

當時為了防疫,立法院快速通過8400億元特別預算,但政府卻還是無法提供足量的疫苗,還得靠其他國家捐獻,眼看國內死亡人數不斷激增,有些企業想藉關係幫政府採購疫苗,但政府卻藉詞一再拖延,連前副總統李秀蓮向政府表示,她在美國有管道可以快速拿到疫苗,政府卻相應不理,她只好在媒體上披露真相,人民因而發出怒吼,逼得政府不得不開放疫苗進口,但期間多少人已冤死?這中間有無不法?而檔案卻要封存30年,這樣合乎社會正義嗎?

民主政治應該是責任政治,有權無責的政治,就是威權政治,納粹政權就是藉著民主的選舉方式,取得政權後施行威權統治,進而危害世界,遭千古罵名。許多政權為了避開責任政治,利用巧立惡法規避卸責,雖違法亂紀,但藉口「惡法亦法,也要依法行政」,以遂行其實際的威權統治。我國目前的政府,也憑藉著執政黨在立法院多數的優勢,強行通過了許多惡法,讓人民處於劣勢,無法保障自身權益。

政府最近幾年,幾乎年年都超徵千億以上稅金,去年更高達5000多億,讓人民苦不堪言,其實稅務相關法規就藏了許多「惡法」羅列一些影響較大者,如下:

1.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不須法院審理,人民只要超過一定金額稅款未繳,財政部就可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將人民限制出境。請問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何在?

2.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納稅者須先繳納1/3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且已經提起訴願,才不會被強制執行。那若被亂開鉅額稅單的人,豈不是死路一條?

3.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就是即便人民依法先繳納了1/3稅額,或者已經提供相當擔保,並且已經提起訴願,還是會被強制執行(等於打臉上述稅法第39條第2項),法規自相矛盾,卻始終沒有修法,長此以往,立委都沒人發現嗎?

4.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規定如果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導致人民多繳稅,人民要求全額退稅沒有期限,但在執政黨多數暴力下,立法院硬修法改成15年期限,人民超過15年沒有請求退稅,就不能請求返還。台灣政府是土匪還是強盜?被政府誤收的錢,超過15年沒發現,就不能要回來了!算不算是公然詐騙搶劫

5. 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也就是如果法院判決了,還是都無法確定稅額,這種狀態要持續15年,才不用被課稅。但現行刑事速審法的精神也是一樣,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如果刑案8年還未能判決確定,就算無罪,而納保法竟長達15年不能確定,才能算無稅,明顯蓄意折磨納稅者,完全違反無稅推定的國際法原則!

選舉是民主的初步象徵,但威權統治的國家,也會藉選舉來掩飾威權,能否真正落實民主法治,端看當選者是否真有民主法治的真意,呼籲台灣的選民「聽其言尚須觀其行」,選對人,人民的人權才會獲得重視,台灣法律尚有許許多多不符國際人權法規精神之處,人民必須認真睜大眼睛,分辨真假虛實,選擇真正有良心、肯修正惡法的立委候選人,台灣民主法治才有機會進展,而人民的基本生存、財產、安全與自由等人權,才有可能獲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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