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我國近幾年稅收年年都超徵,且超徵金額幾乎都是以「千億」為單位,去年稅收超徵更高達4500億元,引起人民關注,今2023年超徵來到史上第三高3617億元,但為何我國經濟沒成長,卻能年年稅收都超徵那麼多?現任台中市長盧秀燕,在當立委時曾調查過,超徵一半以上來自於稅務單位惡意開單,此外行政執行署不符比例原則的高壓執行,也是超徵大幅成長的另一個原因,而全國行政單位竟只有這兩個單位人員,可額外享有無法源依據的獎勵金,才讓鉅額超徵情形一直持續發展。
依財政部2013.4.1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規定「各稅本稅及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也就是說只要納稅義務人有超過300元的稅費沒繳納,屆滿30日後,稅捐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數字,台灣全年度「新增」待強制執行欠稅欠費案件逐年驟升到嚇人,由2014年的477萬件, 逐年攀升到2023年1360萬件,台灣人口數約2300萬人,平均超過一半以上的人可能遇到強制執行,平均每5人就有3人會遇到,明顯透露我們稅制的大問題。
行政執行署為領取高額執行績效,常不顧法律的比例原則,直接違法拍賣當事人的不動產,無異是大砲打小鳥,即便經媒體屢屢報導,人民議論紛紛,但行政執行署仍蠻橫強詞奪理說法律沒規定不行,人民僅欠1.8萬交通罰款,價值250萬元的祖厝,就被行政執行署強行拍賣,害當事者差點去跳河,所幸專家學者出面向監察院陳情,查出拍賣程序有瑕疵,行政執行署才撤銷該拍賣,不知除此之外,行政執行署違法拍賣案件有多少?
不僅如此,行政執行署近期還想擴權,更強力主導行政執行法的修法,該草案已於110年在行政院會議通過,至今雖未經立法院審議,但細觀內容,令人大為吃驚,儼然威權專制賦權,大開民主倒車,茲略舉些許極具爭議的條文,供參考:
1. 新增第七條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受違法或不當之干涉;遇有妨礙或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此條文恐讓執行人員藉此濫權使用強制力,所謂「必要之程度」,界線何在?文字籠統,恐淪為行政執行者的自由心證,終將嚴重侵害人權。
2. 第22條第2項新增「義務人之財產如已拍定,於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撤回者,應經拍定人同意」。意思就是如果東西被執行署拍賣,但出了問題,要撤銷拍賣,還要問買走的人是否同意撤銷!這未免也太離譜了,如果是移送機關拍賣錯誤,本來就有問題,撤銷拍賣合情合理,為何須要拍定人同意,根本徒增紛爭與訟累,所以應明訂,如屬移送機關之錯誤,則不須拍定人同意,才能保障原所有人的權益。
3. 新增第二十三條賦予行政執行分署對當事人有調查權,並「得對有關團體或知悉義務人財產之人調查,若受調查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第二項之調查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可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單位,本就不應有調查權,竟還可擴及到他人,此法一過,只要執行單位「自行認定」其他人知悉,不管是否真正知悉,執行單位皆可對其調查,若不配合,又可對其處罰,徒增民怨,且執行單位過往為了績效,常有濫權情事,此法等於助長濫權行為,嚴重戕害基本人權。事實上依第8條的修正內容,行政執行署可請求其他單位支援與協助,根本無需自行調查,新增調查權,顯然是精心設計要新增管收要件而已(詳如下述)。
4. 新增第25條規定「行政執行署為調查所需,得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為切結後陳述」。並新增第26條規定「當事人切結後應提出財產清冊」,同時第44條「管收的要件就新增不依第25條規定為切結或切結後拒絕陳述,不依第26條第1項規定提出財產清冊,及依第25條規定為切結後而對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或依第26條第1項規定提出之財產清冊,故意未記載應記載之重要事項或為不實記載」。明顯大幅增加可管收的情形,等於讓行政執行署更輕易可藉由管收,來達到執行績效。
此次行政執行法的修法,由原本的44條增加到92條,看似條文增加很多,實際上是將原本條文所列的項目,加以拆解,並移散到不同的地方,讓人眼花撩亂,無法看清此次修法的重點,其實此修法的重點,說穿了,主要是在「新增調查權」給行政執行署,並因而「新增管收要件」而已,顯然「擴大管收要件」就是這次修法的真正目的,可看出修法者將未來執行方向導向以「管收為主」的趨勢,嚴重危害百姓的「人身自由權」,根本是威權復辟的起手式。
人身自由是民主法治中最重要的根基,沒有人身自由,其他的人權都免談,所以威權政權最想剝奪的就是人身自由。台灣號稱為民主法治國家,但由此修法看來,卻是磨刀霍霍瞄準人民的人身自由權,甚至假藉修法來限制剝奪,就像稅捐稽徵法第24條就規定,人民達一定金額的稅款未繳,就可不經法院,直接由財政部發文限制人民出境,學者指出限制出境應該是最後的手段,但現行稅捐,卻老是變成最先的手段,根本違反憲法,但目前稅務機關只要稅款未繳,一律先限制出境,台灣這樣真的有民主自由嗎?
而「管收」更是直接剝奪了人身自由,非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然行政執行署為了執行績效,不管是否稅務冤案,馬上管收,而當事人家人會為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問題,就算是去借,也要籌出錢來贖人,行政執行署此舉,根本無異黑道擄人勒索!因此管收成了許多稅務冤案者永遠的痛,現在行政執行署又想藉著修法來擴大管收要件,儼然威權手法再現,人民務必覺醒,只有集結輿論與民意的力量,選出有良心的好立委,才能阻擋或導正錯誤的修法,台灣民主人權才不會走回專制的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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