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人民忘記登記,土地就變政府的?
馬祖地區的立委陳雪生,近日在立法院痛斥財政部國產署窮凶惡極,全馬祖80%的地都歸國產署,縣政府及老百姓所擁有的地只有10%多,但老一輩的馬祖人在民國38年政府遷台以前,就已經在馬祖當地生活,他質疑國產署哪來那麼多的地?民國62年才成立地政局,當時有許多人不知要去登記自有土地,而且現在許多老一輩的人都已不在人間,後輩根本不知要怎樣舉證,縱使當地民眾講述歷歷,但國產署只要民眾無法明確舉證,一概都不返還土地,即便人民提起訴訟救濟,也都是以敗訴收場,氣得陳雪生立委直斥國產署比共產黨還壞,要求財政部長應提出具體的行動,以解決馬祖地區居住的正義。
與民爭利,國產署自行加收延長3倍租金
國產署對人民請求返還土地的案件,常以消極被動的方式處理,但是若有民眾不小心侵占國有地,則其追討的手段卻非常嚴厲。國產署向來對佔用國有土地者的使用賠償金,皆以台財產二字第77001228號函令「佔用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為限」為依據,現在則推翻該函令,直接要求民眾支付長達15年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如果民眾未於20天內依法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將會確定並取得執行力。所幸我國民事訴訟法在104年7月1日修法後,縱使民眾疏漏未於20天內提出異議,但依法都可再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而台灣部分法庭並不認同財政部國產署這麼做,因此許多判決都明文諭知財政部國產署,僅能以5年期間為度,超過的部分則不准,以確保人民的法益。
國產署推翻財政部5年為限的函令,改為15年的相當租金,最主就是追償到的金額多了,就可以多領一些稅務獎勵金,多了10年的金額可是相當可觀的,才會不理自家財政部函令,直接請求15年,若法院不察,按請求金額判決,多出的獎金就可以落袋,若被駁回,只不過回到原始狀態,也沒甚麼損失。可見稅務獎勵金真的是扭曲人心的魔戒,可以讓人的心理偏失。應盡己責的行政工作,卻還可領取額外獎金,除了財稅單位,還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因此這兩個單位常為了領取高額獎勵金,而違法濫權。讓老百姓吃盡苦頭。
行政執行最高原則-「領最多獎金」?!
行政執行署的人員,為了提高執行績效,領更多獎金,常不顧法律的比例原則,許多小額欠款本僅拍賣動產就可解決,卻直接拍賣不動產,引發民怨。但執行署總是以「法律沒有規定執行方式」為由,仍舊繼續拍賣不動產以加速執行成效。因為查封拍賣動產的程序比較繁瑣,金額又少,但拍賣不動產反而簡單,而且拍得金額高出許多,像陳青旭案,欠繳交通罰款1萬8000元,拍賣動產就可解決,卻直接拍賣價值250萬元的祖厝,害當事人差點跳海自殺,所幸法盟陳志龍教授查證後,發覺明顯偽造文書之嫌,監察院也進行調查,查出行政執行署程序違法,執行署才撤回拍賣案,否則又是一樁違法行政下的悲劇與慘案。
行政執行署只顧拍賣,罔顧事實
行政執行署除了不遵守比例原則,更違法強搶民產,被學者稱為法稅228的太極門稅務案,因檢察官違法移送要求課稅,國稅局卻未調查直接對太極門開出6個年度的違法稅單,審理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依「刑事先行」的原則,搶先在刑事判決前,做出分裂判決,判太極門81年度的稅案敗訴,其餘年度則判太極門勝訴,法界人士直呼太不可思議,後來雖刑案三審判決無罪無稅,但國稅局仍堅持要以81年度判決執行拍賣。
其實在執行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去函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提醒他們對同一事實應為相同的處理,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若認為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國稅局得撤回執行。已在執行中者,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得依職權停止執行,但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卻都不理,依然違法強行拍賣。
深怕違法見光,檢警聯手違法構陷無辜百姓
就是因為行政執行署要強行違法拍賣,太極門弟子在全台各地舉牌陳抗,行政執行署竟聯合竹北六家派出所,於2020年9月19日18:15在無人報案也未告知罪名的狀況下,將新竹一位舉牌抗議的無辜黃姓志工,以現行犯為由強行押至派出所,而行政執行官李貴芬於當日19:27才至竹北派出報案並製作筆錄,媒體拍到警方將逮捕時間更改為21:00,顯然警方明知違法,才會有計畫的竄改,更意圖對前來關心的陳志龍教授與民眾,以聚眾集會的罪名逮捕,因陳志龍深諳這種構陷手法,才沒讓陰謀得逞。事後竹北警察局還發佈假消息,謊稱黃姓志工是直入李貴芬家中陳抗,才以現行犯逮捕,但因當時過程有網路直播影片為證,警方謊言不攻自破重創警察公信力。
為領獎金不擇手段,反正違法也不會有事
細究太極門被違法拍賣過程,極其荒謬,違法連連。行政執行署在行政執行官李貴芬在開標前,違法公告阻絕投標人投標的權利,蓄意讓該案流標後,更在短短幾週後,馬上進行減價投標,也無視法律規定須經2次減價無人投標,才可以讓債權人承受的規定,於一次減價流標後,標的物馬上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承受。行政執行署為何要違反程序,提早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因為每多一次減價拍賣程序,拍賣價就要減少20%,會影響他們的獎勵金,於是為了高額獎金,不惜違法犯紀。但該次拍賣無人應買,國庫也未入帳,何來的獎金可發?自然是來自預算中人民的納稅錢。更可議的是行政執行署發給國稅局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罕見的出現「附記事項」,記載「嗣後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拍賣撤銷,判決命令返還時,本件權利移轉證書即失其效力」,顯然執行署也知道該次拍賣在法律上有問題,想用此附記來脫罪,但反而成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最佳證據,讓執行署留下了以違法拍賣強搶民產的惡名。
獎勵金引誘犯罪,立委應直接刪除
以通常人性來看行政官員的心態,只要可以少做,絕不會多做,以避免替自己找麻煩,但若有了金錢的誘惑,且違法又不會被懲處,那可就大不同了!就如上述太極門案,若無獎勵金的誘因,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一定會依法行政,撤回執行或停止執行。但有了獎勵金的誘惑後,再怎樣都要讓獎勵金能落袋為安,因此許多違法濫權的事情就會層出不窮。就如列子傳中光天化日搶黃金的「正晝攫金人」的荒謬故事,就會在現實中發生,因為貪婪者往往只會看到眼前的黃金,直接伸手搶走了,對法律的規範,根本就拋諸腦後。所以額外以獎勵金方式鼓勵公務員做本職應盡的義務,不但不合常理,更會扭曲人性。
值此在野黨在國會過半的大好時機,應無懸念全數刪除預算中長久詬病的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獎勵金問題,才能讓行政官員真正的本於良知來依法行政,以正官箴,更是大幅解民所苦的最佳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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