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李克

在早期威權時代,政府常以刑法與稅法構陷反對者,製造冤獄並沒收財產。人民經歷一波波抗爭,逐漸奠定了民主與法治的觀念。回顧人權發展歷程,從1215年《大憲章》到1689年英國國會制定的《權利法案》,其中尤以《權利法案》明定「不得法外徵稅」,確立了「租稅法定主義」。此後,盧梭《民約論》(1762)提出「主權在民」與「公共意志」,為近代民主制度奠基;美國《獨立宣言》(1776)更首次將「人人生而平等」與「天賦人權」落實於政治實踐,使人權從哲學理念走向制度化。

徵稅本應嚴謹。葛克昌教授指出,租稅法定主義是憲法保障財稅法治的重要基石,要求一切稅捐必須有法律依據,以避免行政機關恣意擴張權力,並確保納稅人基本權利。然而,1689年英國已確立此原則,而我國卻落後三百年,至今仍未徹底落實。

當課稅不以事實與證據為基礎,而由稅務員先設立場、再倒推理由時,納稅人便陷入舉證責任倒置的困境。多年訴訟耗費金錢與精神,甚至遭查封、拍賣,造成難以回復的傷害。更嚴重的是,制度缺乏究責與糾錯機制,即便稅單最終撤銷,錯誤課稅的責任往往無人承擔,形成「錯也沒關係」的行政文化。稅務

員普遍認為「多徵稅理所當然」,卻忽視了租稅法定主義,導致納稅人被迫「協商」繳納,積非成是。

以「鍾先生案」為例:他是軟體專才,曾創立電子期貨交易公司,雖屢獲獎卻經營不善,2013年結束營業並註銷登記。因未清算,公司在2014年竟被國稅局以市價與同業利潤率推算交易額高達16億,開出4,600萬元稅單,並補罰至5,400萬元,帳戶遭凍結。事實上,他的保證金最高僅能賺取300萬元,公司倒閉時僅剩17元。因無力繳納虛構稅款,他自2014年起被限制出境,流浪海外近九年,甚至在2016年被除籍,喪失公民權利。直到2022年,在法稅改革聯盟與學者協助下,案件才獲平反,退稅僅1,557元,凸顯政府對人權的漠視。

更令人震驚的是,查審人員未進行實質查證,僅憑臆測便推算所得並課稅。納稅人被迫證明「自己沒有取得不存在的所得」,承受極高的舉證困難與成本。此舉形同「租稅炸彈」,將人民推向制度性弱勢,使其在事實未確認前即被視為違法者,嚴重侵害財產權與人權。

所得稅的認定應以納稅人申報為誠實推定,除非有確切證據否定。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應由稅捐機關負舉證

責任。然而現行制度卻將責任不當轉嫁給納稅人。財政部更長期依賴九千多條解釋函令,許多內容已超越法律,擴張課稅範圍,甚至取代立法功能,成為侵害人民權利的工具。人民若欲救濟,不僅須先繳納1/3稅額,還可能面臨限制出境與司法敗訴的困境。

正如葛克昌教授所言:「人民徵稅問題應無罪推定,在判決未確定前,不應沒收財產。」這些制度性缺陷,顯示公權力的濫用。

自2009年我國通過《兩公約》及施行法以來,已歷經三次國際人權審查。今年即將迎來第四次審查,卻仍存在嚴重人權迫害案例——法稅228。此案因「檢察官違法移送、國稅局未查核即開單」而成為假案,已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被提及11次,成為國際高度關注的焦點。面對國際社會,台灣如何自圓其說,將是檢驗民主誠信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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