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舒淳
又見財政部國稅局發布有關「檢舉逃漏稅獎金最高480萬」的訊息,似乎隔三差五,總會在媒體上看到類似的新聞。而且,標題還會特別強調有幾種身分是無法領取檢舉獎金,如: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初始看到財政部這般三申五令的宣導,不免讓人對稅捐機關公正形象,心生好感!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去年12月,一位高雄市民檢舉祖父經營的公司涉嫌逃漏稅獲得獎金5萬元後因被要求繳回而提起行政訴訟。其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舉發的資料,為具有稅務人員身分的姑姑所提供,依法不能領取,判決敗訴!
這起新聞,究竟是孫子大義滅親,抑或圖謀獎金?大概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了。檢舉逃漏稅獎金除了遭人詬病引發人性貪婪的一面,也極易被利用為打擊對手、同業的手段!近日,一位從事美業經營的女網友發文遭國稅局查稅,她跟國稅局表示其經營採預約制,也沒有天天有客人,國稅局卻認定她月入10萬以上。難忍心中不平的她,直言不排除是被同行搞事,而且她也知道是誰。
實際上,類似挾怨報復、打擊異己,或舉發人是稅捐機關在事人員親友的弊病,早在1954年威權時期制定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後,就已見怪不怪。 當時制度造成稅務人員為了獎金而「惡意查稅」或「濫開稅單」,是以2004年,廖本煙等55位時任立委聯名提起修正案,增列了執行稅務查核人員三等親之內的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以遏止稅務人員內神通外鬼。
循此歷史脈絡,再看財政部之檢舉逃漏稅獎金為何特別限制五種情況不得領取,可讓您覺得莞爾?值得關注的是,此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引起的爭議,不止於檢舉逃漏稅獎金!現行的財政部獨有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仍然是脫不了徵稅績效程度來分配。您知道嗎?此等獎金,職位愈高領愈多!因為長官皆用「督導之功」名義,導致結算時主管領到的獎金遠高於基層,才有內部傳出小稅務員只能分到橘子之說。
誠然,於私人企業而言,好的獎金制度,能有效激勵人心、提升績效。然課稅機關若以獎金或績效為努力目標,只會凸顯人性之惡與貪婪的一面。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曾表示,法治民治國家根本就不應該發放稅務獎勵金,因為怎麼會有把人民當鵝拔毛,還能領到獎金的制度呢?這是種「邪惡」的錢,從基層到高層雨露均霑,成為龐大共犯結構!
由威權時期而生的獎金制度,其合理性不僅讓人存疑,更易使人心生貪念,甚至產生公務員集體分贓納稅人血汗錢的疑慮。俗云:「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利益迴避的重要性,莫非財政部國稅局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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