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劉鳴

台灣近年來最具指標性且跨黨派的全民性集會遊行之一,「還路於民大遊行」。展現出台灣的民主素養,讓弱勢團體、少數意見得以進入主流視野。「言論自由」、「集會遊行」之於民主自由非常珍貴,因為「百花齊放」是國家防腐僵化、凝聚共識、長治久安與創新局的核心價值,所以不能透過公權力去充當「園丁」隨意修剪,限制公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筆者觀看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直播,看到公政公約組主席Manfred Nowak與美國籍David Kaye,仔細詢問關切人民集會遊行的申請,因為多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都有提到,集會遊行設有許多限制,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但是目前已經是第四次國際審查,人民集會遊行仍然是要許可,而不是報備。

現場NGO團體也回應,台權會代表就發言,警察機關許可是有地區差異,他們十年來曾有二次事前申請被拒絕,也有法盟團體表示,國家報告數據顯示2020年至2024年全國集會遊行總件數5萬7,791件,不予許可21件。但統計數據是否反映真實情況?仍是存疑,因為他們 2020年7月中旬至9月,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路權,舉辦法稅公民教育及相關倡議活,動總計15次,但15次皆不獲准,駁回率100%。

難怪公政公約組主席 Manfred Nowak 在第二天審查會中說出感言,他表示雖然台灣非聯合國成員,但透過建立這種獨特的「在地審查機制」,台灣希望向世界展示其作為一個保護基本人權、實踐民主價值的國家形象,但他認為自 2013 年第一次審查以來,已有 13 年的時間,但許多關鍵議題不僅沒有進步,甚至出現了「退步」(retrogressive)的趨勢。

遺憾的是NGO團體代表也提到,2020 年 9 月 19 日傍晚,法稅改革聯盟的黃姓志工媽媽(60多歲),在新竹縣竹北路邊陳抗,遭警方強力干預,在未明確查證與告知具體罪名的情況下,直接以刑事「現行犯」的名義被當場逮捕,並漏夜偵訊。黃姓志工媽媽步出地檢署後隨即昏厥送醫,並被診斷出急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此案件成為近年台灣涉及「警察涉嫌以不正當程序,濫用刑事現行犯逮捕手段,強行剝奪並侵害人民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街頭陳抗權利的指標性案例。

依據公正公約21條,人民有和平集會的權利,但諷刺的是台灣當前的規定是必須要先建立一個團體或者是協會,取得政府的許可才能集會,國際審查委員表示,這是影響集會自由的作法。雖然警政署當場表示會修正,但真心希望政府能真正以實際行動展現台灣堅守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決心,不濫用國家公權力,究責違法濫權的失職人員,讓人民的言論自由和集會遊行能被保障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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