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李克/退休人員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2016年12月28日公布以來,立法宗旨明確揭示在於保障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以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然而,納保法施行迄今已屆十年,社會各界卻愈來愈常提出同一個疑問:納保法究竟是在保護納稅人,還是在保護稅捐機關?
依據納保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法律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十分清楚,就是防止行政機關藉由解釋函令擴張法律效果,變相增加人民的納稅負擔。換言之,立法者當年已預見行政機關可能出現權力膨脹,因此特別建立定期檢討機制,作為自我監督的防火牆。
然而,十年過去了,社會大眾是否看見財政部提出完整的檢討報告?又是否看見大量不合時宜、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函令被廢止或修正?倘若確實已有積極檢討成果,何以近年仍有許多學者、法官、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不斷質疑行政命令侵蝕人民權利,甚至形成「行政權凌駕立法權」的現象?
日前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北論壇基金會及多位立委共同舉辦的「納稅人保護法案十週年公開說明會」中,多位學者專家便直指現行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前行政院長陳冲指出,納保法實施十年以來,制度落實與人民感受之間仍存在巨大落差;台大法律系教授葛克昌強調,稅法已從行政管理走向憲法權利保障;李念祖律師則認為納保法既然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基本法,其地位應優於其他法律及行政命令的適用。
這些意見反映的其實是同一個問題:納保法的精神,是否已被行政機關逐漸稀釋?
最受爭議者莫過於納保法第7條與第11條。
第7條原意在處理真正的租稅規避行為,但實務運作上卻出現稅捐機關直接援引納保法,而迴避其他租稅法律所要求的程序保障。例如所得稅法規定,對特定租稅規避案件進行調整補稅,應先報經財政部核准。然而部分案件中,國稅局卻主張依納保法第7條辦理即可,不需踐行報准程序。
如此一來,原本為保障人民而設計的法律,反而成為降低行政程序門檻、擴張查核權限的工具。若行政機關可以自由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依據,人民的程序保障又如何落實?
另一個備受批評的是第11條。
納保法第11條明文規定,稅捐機關在課稅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正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保障。然而同條又援引行政程序法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的例外規定,使大量案件得免除事前陳述程序。
十年前或許還可以用行政效率作為理由,但在AI與大數據時代,大量課稅處分正是電腦系統最常見的運作方式。當人民收到一紙補稅通知,卻不知道課稅理由、計算方式及事實認定過程,又如何有效提出救濟?陳冲因此批評,這項但書規定幾乎使原本保障納稅人的條文被架空。
事實上,納保法第9條要求每四年檢視一次解釋函令,其精神並不只是檢討幾紙函令而已,而是定期檢視整體制度是否仍符合立法原意。倘若十年來社會爭議依舊集中在課稅理由不透明、納保官缺乏獨立性、行政命令侵害人民權利,以及救濟制度效果不彰等問題,那麼外界自然有理由懷疑:財政部是否真正落實了法律要求的定期檢討責任?
更值得深思的是,納保法實施十年後,許多民眾甚至不知道有這部法律存在。這不只是宣導不足的問題,而是制度公信力的問題。如果一部以保障納稅人為宗旨的法律,無法讓人民感受到保護的存在,反而讓人民在面對課稅時感到更加無助,那麼立法目的是否已經落空?
因此,納保法十周年不應只是慶祝的時刻,更應是全面體檢的時刻。除了公開四年檢討結果與解釋函令檢視成果之外,更應重新檢討第7條與第11條等遭受廣泛批評的條文,建立真正獨立的納保官制度,強化課稅理由揭露義務,落實正當法律程序,避免納保法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變成「稽徵機關保護法」。
納稅人並非政府的管理對象,而是國家財政的支撐者。納保法的存在,不是為了提升課稅效率,更不是為了方便查稅,而是為了在公權力與人民之間維持公平的天平。十年過去了,人民期待的不只是更多稅收,而是一個真正尊重賦稅人權、落實法治精神的課稅制度。唯有如此,納保法才不會淪為一部徒具形式的法律,而能真正成為保障納稅者權利的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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