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日進行新一波內閣改組,包含了法務部與財政部首長,顯然過去執政未能切合人民需求,而司改與稅改更是近年民意大聲疾呼的核心問題,學者稱為法稅照妖鏡的太極門案,13日於台大應力館舉行【法稅真改革 國是建言--太極門冤案平反11周年論壇】,邀請各界法稅專家,就該案所有法稅問題過程,一一剖析並建言,期許國家真正改革,締造台灣之福。

各界法稅專家齊聚,以太極門案為例,提出具體法稅改革國是建言。左起黃麗蓉律師、林燦都助理教授、蘇友辰律師、溫耀源庭長、張靜律師、趙子榮法官、陳祖祥律師。

前高等法院溫耀源庭長為太極門案二審之審判長,他表示台灣稅捐仍存在法西斯主義,為所欲為,雖有納保法,卻不是保護納稅人,而該案堪稱稅法228,也因此鼓舞很多納稅者紛紛勇敢站出來。他直言,稅法侵害人民財產權,稅法也應有無稅推定原則,而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納保法第7條之4規定,稅捐機關本來就應負舉證責任,希望能落實,真正讓人民能免於課稅恐懼。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也呼應法稅改革聯盟三大聲明指出,一、政府課稅要依人權宣言與納保法,以人權保障為前提,積極改善賦稅正義;二、落實稅改十大建言——廢除「訴願前必須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否則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保障人民訴願救濟的權利,且若人民勝訴,必須爭取當初已繳的半額稅款加計訴訟上的損害;三、平反稅務冤案,終結萬年稅單。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認為,從該案行政訴訟中,法官完全無視或不懂證據法則,把濫權起訴書當課稅依據,他提出幾項具體改革建議:一、需要一部嚴謹的證據法則,分別詳列民、刑事、行政的證據法則,目前是分散列在民、刑法與行政訴訟法,甚至互相矛盾;二、應對法官、檢察官有特別追究方法,包含人民陪審,及修改法官法追究淘汰機制及行政責任。另外,對於稅制方面,他提出六項建言:一、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比較維護官權,應廢除回歸普通法院,因為普通法院比較重視人權觀念;二、廢除法官的辦案獎金,其實也是來自稅務獎勵金;三、嚴格挑選稅務專業法官,絕不能再就地合法;四、廢除訴願制度,或先繳一半稅額或提供擔保的制度;五、廢除稅捐機關強制處分權,包括限制出境、查封財產等,權限應回歸法官;六、應有部分法官為民選,透過民選機制,人民才能淘汰他,也讓人民看看民選與考取的法官,何者較有正義,未來再做抉擇。

 

台北地院趙子榮法官,他表示自1996年12月搜索時擔任實習法官開始參與太極門案,之後擔任一審法官,當時交叉詰問制度正開始,他也大膽使用,他表示因為司法案件量太大了,讓多數法官無心力可以長時間審理案件,所以他之前的法官就拖了5年。另外他舉另一件稅案指出,國家司法制度對不起人民,因為只要判決人民無罪,檢察官一定會上訴,就有分數,但卻不會有責任,而人民卻要花很多時間精力在司法上,這是國家司法制度要檢討的。從太極門案一路看來,可以了解國家整個司法制度真的需要改革,他也贊成陪審制與法庭直播,都需要推行來改進司法制度,但需要經人民討論與共識。

趙子榮法官認為國家司法制度對不起人民,真的需要改革。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林燦都表示,太極門案其實非常簡單,刑案既無罪,就無稅的問題,全國各門派都不用繳稅,但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立50多年,本質不變,為何只追其中6個年度的稅,非常弔詭。行政法院成立,是為保障人民的權利,所以法官都應客觀中立審判才對,但最高行政法院高達99%判人民敗訴,為何法官如此保守沒保障人權概念?

 

浩信法律事務所總監陳祖祥律師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規定之禁止處分,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為要件,而且只能在納稅義務人所欠稅額的範圍內為之,否則就逾越租稅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屬於超額保全。除非證明納稅人蓄意隱匿或轉移資產,否則不應該在稅單一發出,稅額尚未確定就進行禁止處分。然而台灣現狀卻是,稅單尚未確定,就事先發文禁止處分;保全若有超額,稽徵機關也視若無睹。「超額禁止處分是對人民財產權之過度侵害,絕對是違法的。」

浩信法律事務所總監陳祖祥律師,舉例指出國稅單位禁止處分的不合理之處。

太極門案件義務辯護律師黃麗蓉,回顧22年心路歷程,她舉出許多判決、法條、大法官解釋與陳述,都直指國稅局從一開始發稅單,就違反許多正當法律程序,根本自始無效。她認為太極門的刑稅冤案,是國家政府侵害人權縮影,呼籲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全部違法稅單,還太極門師徒應有之正義,才是真正的法稅改革及人民國家之福。

黃麗蓉律師呼籲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稅單,還太極門師徒應有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