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固應依法律負有納稅之義務,但稅捐機關亦必須依法行使課稅權,始為合法依我國憲法第19條之規定,且作為人民納稅義務依據之法律,亦應遵守憲法基本人權之規定,且不能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原則。」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林燦都指出,國家徵稅最重要的就是稅捐機關一定要「按照法律」來課稅始為合法。

林燦都提到,太極門稅務冤錯案很特殊,太極門從民國55年成立至今,只有80到85年間被課稅,而這段期間的前、後各個年度都沒有課稅的問題,不用課稅,這不是很奇怪嗎?另外,和太極門一樣性質的氣功、武術團體,迄今從沒有一個團體因弟子贈與敬師禮而被要求課徵稅收,為何國稅局獨獨要求太極門要繳稅,這又讓人想不通。他表示,「人民並無應予課稅之客觀事實,稅捐機關卻恣意擬制或涵攝為課稅事實,進而予以課稅。此時,稅捐機關便是違法行使課稅權,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他還指出,徒弟呈給掌門人或師父,稱之為「敬師禮」,這是一種禮貌,是贈與而毋須課稅。況且,太極門稅案經刑事判決沒有稅的問題,甚至國家還因此做出了國家冤獄賠償,賠償四位當事人,這是代表了「國家以前做錯了!」法院也都明白告訴國稅局太極門無罪無稅,但是國稅局卻依然將其視為補習班學費,強行顢頇課稅!

以太極門稅務冤錯案的行政救濟過程為例,林燦都提到,該稅務案件經財政部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多次撤銷復查決定,並要求國稅局必須依職權調查太極門弟子給付掌門人「敬師禮」之法律性質。然而,國稅局總是改來改去、一改再改,這代表了國稅局自始就是錯的!卻又不肯承認錯誤,依然強行要人民繳稅,導致該案前後纏訟已長達二十餘年之久,嚴重影響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

林燦都表示,這就好比法院告訴你,你已經勝訴了;不過,法院又告訴你要不要繳稅再說。他指出,法院是針對案件當一位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而做出正確的判斷。既然已經看到錯誤,就應該依法給予廢除,告訴你不用繳稅才對,而不是判定你勝訴,但他不能改,而要「原來機關」去改。會有如此嚴重的問題就是早期行政訴訟實務上係採取「復查主義」,使得「原核課處分」一直存在,未能一併被撤銷,讓稅捐機關的核課權可以繼續「殘存」,就是形成「萬年稅單」不合理現象的元兇。

林燦都還提到,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諸多函釋,因違背租稅法定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該等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之相關函釋為違憲者,為數不少。諸如司法院釋字第219號、第397號、第367號、第478號等多數解釋。以此印證稅捐機關違法行使課稅權之事例,自不在少數,而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不可不加以注意!

太極門稅務冤案在民國107年的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做出判決,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無視證據調查結果所顯現的事實,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而將判決廢棄發回台中高等法院重新做出正確判決。林燦都提到,這宗冤錯稅案已經歷二十多年,行政法院屢次判決太極門勝訴,但因「原核課處分」還在,導致該案件一再被另行核課,甚而處罰。林燦都認為該案告訴大家一個概念,人民已經變得很無辜,應該站起來為自己主張權益;他同時呼籲太極門一定要堅持下去!

林燦都指出國家徵稅最重要的就是稅捐機關一定要「按照法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