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在臺灣稅務行政訴訟,人民勝訴率不到百分之6.11%,人民普遍對行政法院判決之信賴度不佳,賦稅人權仍有改善空間。4月29日(一)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舉辦第30屆兩岸稅法研討會「兩岸稅捐管理及納稅人權利保護」暨2019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座談會,以「兩岸稅捐管理及納稅人權利保護」為題,邀請兩岸財稅法學者與實務界專家,共同就稅捐管理及納稅人權利保護議題進行深入探討。當天並宣讀各則最佳稅法判決,藉此表達學術及實務界對行政法院判決的期許,希望落實賦稅人權與納稅人權利更受保障。

前財政部長暨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顏慶章教授談到,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到今年已屆八年,八年下來他已經看到很多司法界的工作人士會很在意有一些案子在年度最佳判決評選提到他們的貢獻,而對於他們認為判決得很好,卻沒有被選進來也耿耿於懷,表示努力已經得到社會的肯定;除此之外,財政部也對最佳稅法判決評選高度的肯定。

關於2019年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普遍認為質與量均有提昇,共計選出5個最佳判決和10個優良判決,最佳稅法判決更彰顯租稅依法行政,落實人權保障。茲舉以下三例判決:

一、「適用法令錯誤」可否歸責於行政機關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當核課錯誤難以歸責於徴、納雙方之任何一方時,對於核退請求權應依現行法制之退稅規範架構,實踐稅捐之「正確」核課目標。具體落實人權保障。

二、所得稅法所指「營利事業」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重申嚴守租稅法定主義,不宜任意以逾越母法之行政命令規定,對人民作不利之變更。明確宣告解釋函令違反所得稅法並拒卻適用,於個案中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三、「不知法規」之概念不及於「解釋函令」【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號判決】對人民不知法規(法律或法規命令)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按其情節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則對不知行政函釋之納税人,更應如是。對因不知解釋函令之處罰,如何減輕提出重要判準,影響深遠。

顏慶章提到,現代的社會國家,租稅依法行政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它一方面攸關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一方面對政府的行政效能合理的增進有重大的關係。他談到牛津大學歷史學者尼爾.弗格森詮釋,為什麼世界文明的演變在這四百年左右的時間產生巨大的變化,其中最大的變化是西方國家在長期受到戰爭、黑死病等等不良的公共衛生影響之下,卻能在短短四百年凌駕其他國家,他歸納出有六個因素,其中一個因素就是涉及到財產權的保障,尼爾.弗格森引用英國的政治、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所提出來的「社會契約」理論,在「社會契約」論裡面人民財產權是透過社會的型態而來增進財產權保障。顏慶章以他在租稅學、法律學研究,深刻感受約翰洛克的「社會契約」理論跟歐洲的先進國家為什麼租稅必須合理的規範,因為它就是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一個「社會契約」的型態。

顏慶章提到,現代的社會國家,租稅依法行政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它一方面攸關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一方面對政府的行政效能合理的增進有重大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