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負有義務實現有效救濟。明顯錯誤的確定判決,應如何救濟才能真正保障人權?2019年11月6日聯合國NGO 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民間團體共同舉辦研討會,以指標性案例太極門稅務案件檢視我國確定判決之救濟,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太極門81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經司法認定為明顯屬錯誤之確定判決,財政部應開誠布公解決這個問題,承認過去所作的錯誤,是轉型正義應有的態度,才能獲得人民的支持。

圖一: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指出,太極門81年稅案經司法認定為明顯屬錯誤之確定判決,財政部應開誠布公解決這個問題,承認過去所作的錯誤,才能獲得人民的支持。

黃俊杰指出,從稅法法律關係的5大部分,稅捐實體法、稅捐程序法、稅捐處罰法、稅捐救濟法及稅捐執行法,可找出太極門81年稅務案件的問題癥結點。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22號判決,已經確定敬師禮是贈與,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原本一開始在稅捐實體法上行政處分的課稅基礎事實的認定就是錯誤的,後面所做的推計、處罰及救濟等行政處分就都是錯誤的,當然就發生了停止執行的事由,依法應停止執行。他表示,這恐怕不是單純的違法及撤銷問題,而是有明顯的重大瑕疵、無效等問題。

黃俊杰論述,太極門81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為明顯屬錯誤之確定判決,原判決有無憑據認定太極門定性及活動、未盡職權調查本案稅捐基礎事實、混淆不同調查程序名冊及計算、採用錯誤事實作為裁判依據等違法。敬師禮為贈與及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確定為新事實及新證據,故81年度之確定判決無爭點效。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應包含判決確定後始發生之新證據。行政訴訟法第276條「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並未區分再審之理由,已屬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違反公政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之原則,黃俊杰認為,行政訴訟法若發生無法實現法律有效救濟原則之實際案例,應修正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或直接適用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之規定。

黃俊杰表示,縱使經過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的案件,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確定行政處分存在違法,行政機關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8條,主動或依人民申請撤銷違法處分,主動排除有瑕疵之行政處分,確保納稅者之權益維護。

圖二:公政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負有義務實現有效救濟。2019年11月6日聯合國NGO 世界公民總會等14個民間團體共同舉辦研討會,以指標性案例太極門稅務案件檢視我國確定判決之救濟。

依據公政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有義務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來協助人權救濟有漏洞的地方,黃俊杰指出,這樣直接具有拘束力並應優先適用的法律,在太極門的稅案中卻沒有辦法得到落實,「目前並不是行政法院的問題,而是稅務機關的問題,太極門稅案是稅法的228,財政部應該要真誠的開誠布公解決這個問題,承認過去所作的是錯誤,並不代表沒有尊嚴,國家機關要有尊嚴,是因為能肯認自己過去所做某一段歷史的錯誤,這也是轉型正義應該有的態度。」

黃俊杰期盼立法院能盡快通過國家人權委員,透過公平公正的委員會,對於有錯誤的確定判決,依公政公約第2條規定來實現有效救濟,行政機關願意啟動,問題就能處理。很多企業要出走是因為國家稅制環境沒有辦法達到安定的狀態,政府無誠信,民眾對政府就沒有信心。要獲得民眾繼續的支持,就要遵守政府應遵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