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2019年11月10日一名反年改黃姓退休警員,得知總統車隊會經過員林大道,當天事先到場打算陳情,在現場因高舉右手想按汽笛喇叭,而與警方發生推擠,遭田中、員林警方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現行犯移送法辦,並經檢方起訴。但法官仔細勘驗警方37個錄影機和密錄器的畫面,又根據其他員警證詞,認為警方高層勤教指示並告知「如果有推擠就順勢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不要讓陳抗者的手舉起來,這樣陳抗者就無法按汽笛喇叭」。

法官判決認為警方做法顯然已逾越守法的基本界線,並指出「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認為這些來自高層警界的指示和壓力,已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一、力求真實的法官,值得全民肯定讚賞!

此一判決真是擲地有聲,該判決書明確表示「執法之前,要先守法」!執法者的執法手段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的界線,該判決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應恪遵的原則唯有國家的憲法和法令,並非盲從長官命令,應該分辨指令是否合法與否。該法官在此案經過多方詳實縝密的證據調查,再配合警方供詞,抽絲剝繭下,才發掘真相做出無罪判決,實屬不易,如此實事求是的好法官值得全民按讚鼓勵,台灣若能多些如此用心辦案,力求真實的法官,台灣就不會那麼多冤錯假案。

因為現行司法單位存在太多不調查證據就草草結案的案例,甚至有的連開庭都沒有,就直接判決,完全不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檢察官更自創法律所未規定的「行政簽結」來吃案,讓人民連異議的機會都沒有,難怪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度高達八成。

二、919竹北事件檢警違法,更甚黃錫富案!

警察兼具有司法的功能,在法定的情形下,還具有剝奪人民自由的權力,更應謹慎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責,不得逾越法律紅線,否則執法者本身違法侵害人權即涉嫌造假,其本質與犯罪無異,像「919竹北事件」,就是警察違法未告知罪名下就以現行犯逮捕路邊單純舉牌表達意見的人民,只為了迎合高層的指示,所以「選一個老一點的」無辜婦人就抓了?但前述案例,警方與當事人還有發生推擠,但「919竹北事件」的當事人只是靜靜的站在路邊舉牌,並未與警方發生任何推擠,為何警方可以用現行犯名義來逮捕?還可以留置超過6小時後,又違法夜間移送檢察官偵訊?

警方堅持移送的理由是因為值班檢察官的要求,但妨害名譽是輕罪,事後傳喚即可,且依法不得夜間偵訊,但檢察官不僅違法夜間偵訊,還對當事人做出限制住居,經過6個月後才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人民的自由與權利在這段時間已經無端被侵害,陳志龍教授認為檢方當初做出限制住居的處分,顯有朝起訴的方向前進,而最後的不起訴,則是因檢方為了掩蓋警方與檢方違法而不得不的選擇,以免案子因進入訴訟而讓違法的行為被公開。當應該保護人民的警察與檢察官在上級的指示和壓力下,變成侵害人權的劊子手時,若無良善的法官秉持正義執法,人民就只能無辜的成為一個個的代宰羔羊。

三、檢、警、媒體三位一體,共同造假羅織構陷百姓!現今常態?!

警方與檢方有時還會透過配合的媒體先捏造假訊息抹黑當事人,讓不曉得真相的民眾陷入錯誤的訊息,讓社會輿論對當事人造成壓力,同時也合理化自己的違法情事,像「919竹北事件」警方說是因當事人侵入李姓主任執行官家的住宅,才以現行犯逮捕,但民眾提供當時影片,該志工只是站在路邊的空地舉牌,並無侵入李姓主任執行官家中的情事,因此才揭發了竹北分局長的謊言,而行政執行署陳盈錦副署長也企圖以不實的新聞稿來誤導不知情的國人,陳盈錦副署長在新聞稿中說「在執行人員上班經過大門口時夾道怒視、謾罵甚至拍打車窗、包圍公務車妨礙進出等等,凡此種種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界限」,想用抹黑的方式來讓民眾產生錯誤的認知。

因TVBS電視台有播出當時影片,片中並無拍打車窗的情事,只見一些人排在車子單側的副駕旁舉牌而已,沒有夾道、也無包圍車子,亦未影響車子進出,該車子停留是因在等待機械車位的車門打開,而陳盈錦副署長當時人在台北,新聞稿中所謂的怒視、謾罵的說詞,又是如何無中生有的?由影片還原事實,讓人質疑陳盈錦副署長有栽贓他人之嫌,亦或者「常常如此」「看圖說故事」?因為早在陳青旭案中,而陳盈錦副署長也曾發布假消息,抹黑當事人酒駕,並謊稱執行署查封時有貼封條並有照片為證,但最後被學者踢爆該照片是查封一年後才補拍的,更被監察院糾正為「失格」,堂堂一個政府高官,企圖以假消息來抹黑一般老百姓,還想誤導民眾,實有虧其職責,若有羞赧之心,實應自行退職,以示負責。

四、特定為人作嫁的媒體,有失第四權的高度!

西方有句諺語:「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因此才設計出三權分立的制度,希望藉由彼此的制衡,以避免權力腐化,此外更發展出媒體第四權,期待由外部媒體的批評指正,讓擁有權力者知所節制。但我國的檢察官在行政機關化的演變下,受行政的影響越來越大,而本應站在監督執政方向的媒體,因為長期媒體收入式微,生存不易,許多轉而被政府收編,反而變成政府豢養媒體的怪象,甚至還有媒體特定吹捧一些政府官員。像辦案不講證據且慣性偽造筆錄,被監察院要求從嚴究辦的侯寬仁檢察官,這次藉由媒體美化拋出想爭取檢察長的消息,想不到引起眾多民眾不滿,投書媒體撻伐,反而中箭落馬,竟有媒體特別以「侯寬仁資歷豐富,未入選飲恨」為內容報導專文,好像台灣檢察界除了他都沒有人才了,實在有失媒體第四權的高度!

五、黃錫富案法官正義判決,堪為全國法治的借鏡!

幸好我國尚有不靠攏行政且具獨立思考的好法官,才有此次立論精闢的黃錫富案判決,但是終究希望不論檢、警、行政、媒體等,都能以此判決為借鏡,秉持身而為人的良知、依循憲法規範,導正觀念,維護公理正義與人權,讓我國走向真正權力分立的民主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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