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綺雯/台北報導】人權是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的核心。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皆平等的理念,需要不斷被呼籲、被看見、被實踐,才能預防人權迫害事件的發生。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26個民間團體,舉辦「太極門1219事件平反第14週年響應『聯合國人權日』用真愛與良心平反假案論壇」,30多位法官、學者、專家、宗教界領袖、律師、會計師、政府官員及各行各業代表等共同與談,對台灣賦稅人權的現況與法稅問題,提出針砭建言,期以良心與愛心扭轉世局,國家及世界得以和諧穩定與永續發展。

圖一: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26個民團舉辦「太極門1219事件平反第14週年響應『聯合國人權日』用真愛與良心平反假案論壇」,多位重量級專家學者對台灣賦稅人權問題,提出針砭建言。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暨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今天,是再度提醒我們「人類與生俱有天賦人權」的重要日子,任何人或公權力都不應侵犯或者剝奪他人的基本人權,應該尊重、保護並共同捍衛。美國人權鬥士馬丁路德‧金恩博士說過:「任何地方的不公不義,都威脅著所有地方的公平正義。」也如同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曾說的:「侵犯人權的行為對我們所有人都造成傷害。唯有人權被重視、被落實,和平才會存在!」

圖二: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葛克昌表示,法律人應該用真愛和良心的精神平反假案,所有稅法要優先適用納保法,如有違法,當然是無效,當然要撤銷。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葛克昌表示,法律人應該用真愛和良心的精神平反假案,每一個人都應該感染這種氣息,每一個人都是珍珠。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第2次聯席會議決議,容許以推計課稅作為漏稅處罰,許多法治先進國家處罰絕對不能依推計以倍數處罰,少數國家有處罰但也沒有到50%,我們卻有好幾倍。推計是因為不盡協力義務,但不自證己罪下,怎可罰好幾倍?有所得不一定要繳稅,一定要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根本違法,公務員知道了,當然要撤銷,怎可說不要撤銷?這已經沒有裁量的餘地,更何況,所有稅法要優先適用納保法,納保法第1條第1項就是要保障納稅人的各種基本權,(太極門課稅處分)如有違法,當然是無效,當然要撤銷。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指出,過去台灣的戒嚴文化,防弊重於興利、防民如防賊;有罪推定、輕罪重判;殺雞儆猴之效,由政府帶頭仇恨,媒體集體催眠,老百姓盲從。解嚴後至今,戒嚴文化依舊存在,太極門案件就是在這樣的文化下發生的,那時媒體跟著檢察官辦案、起舞,這種現象在今天還是屢見不鮮,像江國慶案也是如此。林文舟舉出數則稅法判解案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660號及第700號解釋促使了有違憲之虞的財政部函釋合法化;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一再縱容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納稅者所得時,無須踐行「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正當程序;最高行政法院98年8月第2次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竟比財政部函釋更苛刻等等,可知部分司法人員仍存有戒嚴心態,以至稽徵機關橫徵暴斂,無法發揮司法制衡的功能。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表示,太極門違法萬年稅單的問題,只要稅捐機關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就可以解決。他呼籲,仿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制定太極門事件平反條例,回復太極門事件相關人員受損權利與名譽,並放寬刑事訴訟再審規定,或者法官改變法律見解,都可以解決。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才不得再行核課,太久了、不合理,應改成五年。

圖三: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表示,太極門其他年度的稅案都被認為是贈與,81年度怎麼會有不同的判斷?民主國家不容許行政機關恣意做判斷。行政機關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違法的處分。

主辦單位播放太極門弟子及法稅改革聯盟志工多年來遭遇公權力不平等對待的影片。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表示:「令人感到怵目驚心,很難想像是發生在現在的台灣!」在街頭舉一塊牌子對於行政執行署抗議,這在民主國家是普遍的言論自由,在臺灣竟然會被警察暴力的干預和逮捕到並受創傷,很明顯有違法的問題。太極門案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規定相關,思想信念和宗教的自由不得以迫害、脅迫的方式來侵害。太極門其他年度的稅案都被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是贈與,81年度相同的事情怎麼會有不同的判斷?民主國家不容許行政機關恣意做判斷。行政一致性原則無論從憲法、從國際人權公約,給人民的平等原則;言論、宗教信仰及思想信念的自由,都是給予非常高度的保障,遇到違法稅單要如何讓人民受到的侵害最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提供了這樣的依據,在國際人權日的今天,行政機關必須去思考自行撤銷違法的處分,對違法的處分去做平反。解決太極門案具公益性。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鄧衍森表示,聯合國人權日是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這是人類很重要文件,在二次大戰後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第一條明白表示人權理念敘述「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人生而自由所有人尊嚴權力應平等,不能被踐踏,互有理性與良心,為何要有人權保護與人權價值?是因為人都有理性良心,理性良心是同一件事,西方有理性,東方有良心,要知道對錯,要用兄弟關係相對待,不要傷害任何人,因為我們都是人,更何況是沒有犯錯的人用國家暴力行為對待他,是不符合人權的。國家暴力二種,身體暴力與法律暴力。法律暴力很可怕,就像是太極門所受到的,所以要用人權的理念、人權的價值、兄弟的情誼互相對待,才是真正落實人權。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表示,太極門案其他的年度都已經認為是敬師禮是贈與屬免稅,因此81年度的判決是違法的,卻一直沒有獲得救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黃姓法官已參與第一審調查及五次的開庭,後來調任最高行政法院,太極門案上訴後又遇到這位黃姓法官,應該要迴避卻未迴避,沒有給人民公平的審判。基於新修訂的憲法訴訟法之精神,太極門8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遭違法課稅案件,可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以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違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以太極門案為例指出,太極門案是空前絕後,檢察官因查無犯罪事證,卻臨時起意,異想天開以課稅手段意圖滅門者,其以威權時期情治手段栽贓枉法,自行產製非太極門弟子之偽證人及偽證詞構陷人民入罪,再無腦地將所得稅法免稅所得擅行改列為補習班所得課稅,創造以畫餅收入計算不能實現之所得補稅處罰。太極門案以推想虛無、未實現所得課稅屬法外治理,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至7款之行政處分無效規定完全相符,其課稅行政處分都是無效。再者,最高法院也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政府機關之錯誤,都必須自動查明退還。威權統治遺毒所造成的非法課稅、違法徵收之財產應主動趕快退還受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