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匯流新聞網

李嘉嘉/IC設計專案經理

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這絕對是司法上的重要的里程碑,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法律與之牴觸無效。每隔四年會有國際專家來台,檢核並討論兩公約落實情形,如今來又到會議時刻。

不管有沒有兩公約,法律本就該以公平為依歸,但事情往往不是一般人所想的那樣,有時候特別是有權力的一方,往往能左右修法的方向,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心態與角度,都是司法公平與否的變因。

舉例來說,因為稅災氾濫,在專家學者的努力奔走下,而催生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原以為納稅者就像童話裡的王子與公主,不用再煩惱稅災的可能,然而事與願違。

知道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選任嗎?其由國稅局及地方稽徵機關中之績優稅務人員兼任,任期兩年,期滿後回原機構任職,想到兩年後又要調回原單位,如何期待其公正獨立的為納稅者把關,質疑同僚或長官所開出之稅單,簡單判斷就知道其違反人性且無期待的可能性。

再者,首屆65位稅務專業法官申請(其中多位為「敗訴法院」中備受抨擊不適任之法官),提出申請者全數皆就地合法成為稅務專業法官,這樣形同具文的稅務專業法官到底有甚麼意義。

還有稅捐核課期間,最後版本卻改從「納保法」施行後,法院「將稅單撤銷」之後15年仍未確定金額者,才不得課徵。看似保障人民權益,實為保障國家稅捐稽徵權。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自1997年至2018年7月止太極門行政救濟贏了18次,但按納保法規定,太極門案於納保法施行(2017)後勝訴(2018年7月)起算15年不能敗訴,始能停止核課期間,在此例人民至少要受36年折磨,明顯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不得無故稽延」之公平審判意旨。

納保法的修訂是在兩公約之後,不管修法或執法,都沒有達到當初設立的宗旨,是納稅者的權利與政府的利益有太大的衝突嗎?還是引進兩公約只是徒具形式?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五個公民團體於2020年10月針對台灣政府於2020年6月23日兩公約執行情形第三次國家報告提交影子報告,聚焦於台灣賦稅人權在台灣的實施狀況,將公民團體與政府間就賦稅人權議題意見歧異處統整於報告中,以期台灣賦稅人權現況能全面呈現,以利國際專家之審查。

5月9日到5月13日期間,會有國際專家針對兩公約的落實開會討論,屆時鐵定有不少的提問,解釋與攻防。每個稅災的背後,都是一個個辛酸的故事,忍著難過悲傷,看著人謀不臧,訴訟與陳情一關又一關。雖然通過了兩公約卻擺著好看,政府的態度與誠意明顯有問題。賦稅人權不難,將心比心而已,國際人士關心在意的人權議題,台灣卻視之如敝屣。兩公約引進13年,太極門稅務迫害超過25年,感嘆的是,到底何時能有個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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