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蒙/綜合報導)訴願制度是我國行政救濟過程重要的一環,然現行訴願委員的產生未能公平公開,常見球員兼裁判,由被訴願單位人員擔任委員的情形,且租稅訴願案件的運作方式淪為主審委員一人主導訴願案,空有委員會之名,甚至訴願或行政訴訟人民打贏官司,卻只撤銷復查決定,原核課處分或原裁罰處分還在,時效永遠過不了,形成台灣獨有的萬年稅單,加上獎勵金制度促使課稅不擇手段,專家痛批近日訴願法修法只是修枝微末節,卻不碰真正的關鍵問題,期待立法委員將來在訴願法修訂案進行審議時,修訂出符合憲法及國際兩公約的訴願法。

圖一:林石猛所長指出,這一次訴願法修法,並沒有把萬年稅單問題真正解決!

「這一次很遺憾,在修改訴願法的時候,沒有把萬年稅單問題真正解決!」針對近期行政院訴願法修正案,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暨主持律師林石猛提出問題癥結,並表示,政府就跟人一樣會做錯事,老百姓不怕政府做錯事,最怕死不認錯,而讓人民的權利一直受侵害!

在台灣,國稅局發出原始稅單,若納稅人不服,程序上要先申請復查,若不服復查結果則申請訴願,再不服訴願結果,最後進行行政訴訟程序。

林石猛表示,日本行政訴訟,老百姓打贏,會把原核課處分或裁罰處分一併撤銷,在6個月內政府沒有做出裁罰處分或補稅處分,老百姓就終局打贏了;而台灣從民國40年代以來,老百姓訴願或行政訴訟打贏官司,卻只撤銷復查決定,原核課處分或原裁罰處分還在,時效永遠過不了,變成萬年稅單!他指出,萬年稅單的問題就出在訴願、行政訴訟,老百姓打贏是白贏了,是騙人的,為什麼呢?因為稅捐機關還可以再重回復查決定,老百姓又要再一次提起訴願、打行政訴訟,然後不斷循環發生。

萬年稅單問題是癥結所在

林石猛表示,國際矚目人權侵害案件太極門冤錯假案,之所以冤案平反15年到現在,違法的稅捐處分還未撤銷,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萬年稅單的問題就是癥結所在。他指出,財政部國稅局還不願意放下違法稅單,甚至拍賣太極門財產,既然號稱自由、民主、法治國家,怎麼可以留下欠缺租稅正義的稅案?他認為冤稅案應該要平反!

他表示,這是人權保障的問題,人權保障是普世價值,迅速有效的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生命權,才是普世價值,而不是保護官權,否則老百姓不服從,或是對政府怨懟,到最後可能就用腳投票了。他建議修法要把打贏官司是假贏的這種復查主義摒除。

稅捐的殺傷力更勝強盜?林石猛表示,強盜可能搶奪人們的財產,然而一個違法的稅捐公文或裁罰處分可能幾千萬或上億,就足以讓一個人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獎金促使課稅不擇手段

學者專家研究指出,濫稅與獎金制度有關。林石猛認為,稅務人員領了民脂民膏,幫國家徵稅是職責本分,怎麼還有追稅獎金?公務體系既存的考績或升遷管道,就已經是肯定公務人員表現的途徑了。公務員本來就不應該賺額外的獎金,而且不是只有稅務人員在分,連財政部長都在分,結果變成為課稅不擇手段。他指出,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應該禁止不擇手段的課稅或追稅,刑事訴訟法有禁止不擇手段的取供,相對的,稅務也應該禁止不擇手段的追稅裁罰,並且都要符合比例原則、租稅法定主義與量能課稅,主張廢除稅務獎勵金。

檢舉獎金變相圖利貪污

另外,檢舉獎金弊病叢生!曾擔任檢察官、庭長、行政法院法官的林石猛從經驗上觀察,當復查委員或訴願委員沒有擔當,檢舉人在背後的恐嚇威脅就來了,不外乎假如不追稅,就要檢舉稅務員是否有圖利之類,而且不是只有稅務人員,連檢察官都曾發生為了分警察或調查局的獎金而加以栽贓。林石猛表示,稅務員有時明知稅單或裁罰是有問題的,但沒有人敢撤銷,因為稅單一旦撤銷,檢舉人就拿不到檢舉獎金,檢舉人或想要分獎金的人就會反過來檢舉他們包庇別人逃漏稅;另外,實務上也有檢舉人跟國稅局或地方稽徵單位有不當連結,變成變相的圖利或貪污,而且涉嫌洩密罪。

行政機關怠於作為應明文規範

行政訴訟法第5條(尚未生效)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而權益受損害,經依訴願程序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該機關的行政處分之訴訟。林石猛表示,其實政府消極的不作為也會侵害人權,對於行政機關怠於作為,應予以明文化規範。

限制閱覽卷宗資訊不公開

復查或訴願階段人民有權申請閱覽卷宗,行政機關卻經常找各種理由不給人民閱卷,然而資訊公開,人民或律師就可以檢驗行政機關的作為有沒有依法行政,如果沒有依法行政,人民在訴願階段就獲得救濟的話,一般民眾會對政府加以肯定;另外,如果人民能充分閱覽卷宗,輸也輸得明白,贏的話可以糾正行政違失,對政府有加分作用。他以法律人的觀察指出,一個好的訴願制度,就是在公平公開的情況下,讓老百姓能獲得救濟的機會,是對政府增加信賴很重要的來源。

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則針對訴願會的組成與租稅訴願案的審查運作方式提出見解。他指出,租稅案件的訴願制度要能發揮功能,最主要的核心在於人,有公正客觀的訴願委員,才能讓訴願發揮真正的功能。

訴願會球員兼裁判

倪伯煌表示,為了維持公平審議的機制,避免行政機關偏袒下屬機關的情形發生,訴願法中針對訴願委員會的組織,規定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能少於二分之一。然而財政部訴願委員,外部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的人數剛好是二分之一,只要有一位外部委員請假,就會形成政府官員在審議過程中成為大多數的意見,案件審理的公平性就會令人質疑!

圖二:倪伯煌教授指出,訴願案審查常以主審委員意見為主,淪為訴願空有委員會之名,而無委員會審查之實。

對此納保法有更嚴格的規定,訴願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和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的專長。然而問題的關鍵是,依照規定訴願委員的產生,是由機關首長來做決定,所謂的社會公正人士和學者專家,就可能由政府、財政部退休的官員擔任,訴願會都是自己人,因此被批評球員兼裁判!倪伯煌指出,訴願委員的產生須要建立公平的選任機制,才能獲得公平的審議,以及保障人民的訴願權。

倪伯煌表示,訴願法第55條雖有迴避的規定,但譬如在太極門稅務案件過程中接連遇到國稅局官員不但未迴避,竟還擔任訴願委員,如當時的訴願委員楊重華和游能淵,分別擔任中區國稅局局長和台北國稅局副局長,都未遵守迴避,也被批評稅案的訴願會都是自己人在操作。

訴願案審查常以主審委員意見為主

其次,目前的租稅訴願案的審查運作方式,通常都會推派一位訴願委員擔任主要審查的工作,提出審查報告供其他委員作為參考,然而以租稅訴願案件一年有上千件來看,會前各委員對資料的審閱、會議中是否有時間充分討論、是否為消化案件快速結案等因素,導致審查結果常是根據主審委員的意見為主,決定了訴願案的審理跟結果,有違當初訴願會委員制多數決的設計,淪為訴願空有委員會之名,而無委員會審查之實。

訴願的決定時間有失公平

再者,目前規定訴願的決定時間是3個月,只能延長一次,且不能超過兩個月,加起來最多就是五個月。但因為超過期限,行政機關並不會被究責,也不會因此就算人民勝訴;反觀人民提訴願要在30天內提起,否則即會喪失訴願權以及後繼救濟的權利,兩相對照,明顯有失公平。更誇張地是,人民竟還要負擔訴願期間被課稅捐的利息,倪伯煌以太極門案件為例,就曾有一件訴願申請案,從申請到作成訴願決定長達9.5個月,超出5個月的利息也照樣計算,還要人民負擔,他指出,訴願法跟訴願期間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形同具文,相對於人民訴願過程中的權利及保障卻明顯不足。

不給人民陳訴意見侵害訴願權

倪伯煌表示,訴願委員會在設計上是準司法的角色,所以訴願法規定人民可以申請陳訴意見、言詞辯論,甚至可以申請調查證據,如同在法院開庭審理一樣。但目前訴願法規定,訴願機關可以決定是不是要給人民陳訴意見與言詞辯論,若訴願機關為了快速結案而否決,讓訴願變成只是書面審查,而失去準司法機關的性質,就是對人民訴願權的侵害。

無效救濟制度的輪迴

倪伯煌指出,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110年度,租稅訴願案件被撤銷的比例只有2.5%,而位居救濟制度一環的行政法院,歷年來不論是人民勝訴率或是案件被撤銷的比例,皆沒有超過百分之十,行政法院被稱為敗訴法院!最擾民的是,即使做出了撤銷決定,也就是人民勝訴了,但事實上法官卻是作出另為適法之處分,也就是說把稅單又發回原處分機關,並不是直接地終結案件,所以表面上看起來是人民勝訴,卻不代表真正的贏,只不過又陷入無效救濟制度的輪迴中,顯然,租稅救濟制度並沒有發揮實質有效的救濟功能。

倪伯煌期待立法委員將來在訴願法修訂案進行審議時,可以本於保障人權以及落實有效救濟的精神,修訂出符合憲法及國際兩公約的訴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