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法官如何能讓律師發狂?一般來說法官審理案件,基本需要先調查證據虛實,再進入雙方辯論,以驗證是否為真。而人權律師張靜在一件訴訟案過程中,不滿承審法官濫用訴訟指揮權,對其訴訟爭點整理的要求,表示要在證據調查的程序一併處理,但在證據調查程序中,對張靜律師要求調查的證據,又表示要在辯論程序中一起調查,但進入辯論程序後,卻完全不給張靜律師調查證據及辯論的機會,竟當場宣布「辯論終結並退庭」,等於直接剝奪了張靜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及辯論權,因此張靜律師在法官宣告退庭後,大罵「法官,混蛋!」,想不到台北地方法院院長竟以「侮辱公務員罪」將張靜律師移送檢方,而檢察官也馬上將張靜律師起訴,張靜律師表示,他將在法庭呈現所有事實,讓世人明瞭法庭惡質法官的真實嘴臉。

張靜律師所謂「法官,混蛋」的情緒性言語,依當場現況而言,是自己抒發情緒用語,其實並沒具體指名道姓,也未「當面」侮辱任何特定人,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是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是「依法執行職務時」,法官的職務是開庭審理案件,一旦宣告案件辯論終結退庭後的時間,就不屬於「依法執行職務時間」,所以不符合法條所說「執行職務時當場」的構成要件;而且張靜律師僅在法庭內自己抒發情緒,而法庭有門禁管制,並非「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進出」的場所,當然也不符合所謂「公然」的定義。但是想不到檢察官竟然都不查,直接迅速將張靜律師起訴,也讓部分民眾不滿,才會有人在地檢署上頭直接掛升執政黨的黨旗,暗諷當今司法辦案風向就是執政黨的指標,難怪人民對司法滿意度一直都非常低。

因為人民長期對司法的滿意與信任度不高,司法院為彰顯滿意度已提高的假象,特地在民國111年(2022年)透過媒體發佈「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表示人民信任法官的比例為58.8%,創歷年新高,並稱說因此證明司法進步了,但同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民調,卻發現相信法官能公正審案的民眾僅有32.8%,而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的調查結果顯示,也只有34.9%人民認為台灣司法公正,這兩家民調非常接近,民眾不相信司法的比例皆超過6成,但卻明顯與司法院的調查報告大相逕庭,何者比較接近事實?相信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

同時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也首次對檢察官進行民調,有高達84.7%受訪者認為,檢察官會受政治力影響;60.8%民眾認為檢察官會收受賄絡;67%認為檢察官辦案過程會濫用權力,顯然大多數人民都不認為法官與檢察官能維持司法公正。

我國因現行無證據法的規範,法檢要決定採或不採用何種證據時,根本無法可依,導致如何取捨證據完全只憑法官或檢察官的個人意識,美其名為「自由心證」,但未依科學與法理規範,變成法檢說了算,只要法檢認為想採納的就直接採用,不需任何有效證據力,但認為沒證據力的則連查都不查,最常見的就是只採信一方,而另一方要求調查的證據,就以「沒有必要」或「不足採信」就直接駁回,剝奪當事人訴訟權益,當事人當然不服連證據都沒被調查就被判敗訴的窘境,自不可能感受到有被公平審判,當然會選擇上訴。長此以往,訴訟案件因裁判品質不佳的上訴率急速膨脹,也增加案件處理時間,讓人民常花了多年的時間與精力,卻還得不到公正的訴訟結果,自然不可能滿意司法裁判。

其實真正的「自由心證」必須符合「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也就是需要有邏輯及證據,缺一不可,美國律師江建祥曾戲稱我國不講邏輯及證據的心證為「豬油心證」,凸顯了我國法官及檢察官對「自由心證」的濫用,919竹北案遭警方非法以現行犯逮捕的黃姓婦人,事後提告警方違法剝奪行動自由,結果檢方卻不起訴,甚至再議交付審判都被裁定不受理,而法院裁定不受理的理由,卻是一面倒採納檢方的理由,指稱黃姓婦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沒有必要」,而檢方不起訴警察的主要理由,是依六家派出所副所長的證詞,認為警方是「請」黃姓婦人至派出所協助調查,黃姓婦人也是「自願」至派出所,所以「沒有強制」的問題,故「不起訴警方的濫權行為」。但從網路影帶還原事實,發現眾多員警當場圍住黃姓婦人大聲喝斥,黃姓婦人嚇得說不出話,且是被眾多員警包圍帶往警車方向移動,根本就不是用請的,顯然也非自願前往,檢方的「自由心證」顯然與事實違背,但卻被法官採信而因此脫罪。

黃姓婦人是在沒有告訴人的情形下,被以現行犯強行逮捕至六家派出所,六家派出所副所長既是當事人的同事,顯有利害關係,為何檢方寧願相信有利害關係者的人證,而不相信有事實呈現的物證?而檢方為了袒護違法警員,甚至荒唐稱說因行政執行官李貴芬有事先口頭報案,所以警方才會到現場盤查,但口頭報案根本無法證明,所以報案依法就應該以報案單為依據,在當事人沒有完成報案程序時,該案根本沒有立案,哪來的現行犯可言?而且現行犯的逮捕過程,依法當場應告知罪名,而錄影過程顯示,黃姓婦人問警方她到底犯了何罪?警方竟說,到了派出所就會告知罪名,顯然警方當時也還不知是何罪名,才沒當場答覆當事人就直接違法逮捕。而黃姓婦人是在當天18:15先被以現行犯強行帶至六家派出所,而李貴芬則是之後19:27才到竹北分局報案,20:51才完成報案筆錄,有媒體報導資料為證,但黃姓婦人當時已在派出所被剝奪人身自由達數小時之久,此案一開,是否台灣警方以後都可以說,有人口頭報案,就可到特定場所以現行犯先行逮人?那我們與警察國家有何分別?

為了防止因檢方不作為而侵害人民訴訟權,法律才有交付審判的設計,所以法院應該謹慎審查檢方為何不起訴的理由,也更應該調查聲請人所提出的證據虛實,若認為人民所提出的證據不可採,則應明白告知為何不可採,好讓當事人信服,而不是說因為採信檢方的理由了,所以聲請人的證據就沒有必要調查而駁回聲請,這顯然是濫用「自由心證」,因為只有調查了聲請人要求調查的證據,才能證明檢方所採的證據是否經得起事實的檢驗,這兩件事本來就沒有一定相違背。所以司法院當務之急,就是提出有效可行的證據法並法規化,以作為訴訟法檢與當事人遵循的依據,減少「自由心證」濫用的爭議,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自然可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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