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新公民議會

作者:葉曉云

每年均可見政府在做「施政滿意度調查」,如果政府施政真能做到以民為主、以法違規,又怎會擔心人民對政府不滿意呢?又怎會讓人民走上訴願和行政訴訟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大多數人對「上法院」是感到畏懼的,如果人民接到行政機關發的行政處分,如駕駛執照吊扣、交通違規之罰鍰、稅捐機關之補稅處分、拆除違建或吊銷執照等等,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導致自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時,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人民依法得提起訴願。

  表面上看來人民擁有「民告官」的權力,可以訴願表達自己的清白,要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追求公理正義,但其實訴願被駁回及不受理比例甚高,以民國111年統計數據為例,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所作成的訴願決定有7成為駁回或不受理。尤其稅務訴願高達9成被駁回,也大部分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人民對新的行政處分不服,就又落入訴願、發回……這種無窮無盡的惡性輪迴中,稅務「訴願」變「宿怨」,根本是無效的救濟制度。再者曾有律師爆料,目前的稅務救濟制度根本就是失靈的,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曾經平均3分鐘處理一個案件,會有品質可言?稅務訴願委員根本是橡皮圖章,明顯侵犯憲法保障人民訴願的權利。人民縱使知道自己在法律上佔有優勢,自己沒有犯罪,但也不願意冒險,浪費時間、精力和金錢去訴願或上訴,打一場勝仗。

    而且以訴願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而言,《訴願法》經過兩次修正,委員會設5到15人,民國83年修正為外部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民國87年進一步規定社會公正人士、學者等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看起來好像提高了客觀性和公正性,但外部的委員是誰來找的呢?他們是淪為違法公權力的打手?還是擁有超脫政黨利益、派別、官官相護的超級律師?若訴願委員會的成員僅只一人來自於行政機關,其他成員皆為社會大眾認可的專業公正人士,將更能及時糾正行政錯誤,捍衛人民權益。

   此外,在稅捐機關之補稅處分的訴願制度上,還有個要人命的,先繳交1/3納稅額才能提起訴願的陋習,人民對稅單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如果對復查決定不服,要提起訴願時,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1/3或提出擔保,但在美國向法院提稅務訴訟只要繳交美金60元(相當台幣1800元)即可捍衛自己的賦稅人權,相比之下,台灣是既要錢又要人擔心受怕,應立法廢除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1/3才能訴願的惡法。

當然,除了要杜絕訴願制度的陋習,追根究柢是行政機關應避免開出違法的行政處分,既不用浪費人力資源和公帑糾錯,更不會造成社會大眾的不安和困擾,廣招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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