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稚丞/台北報導】如果遇到政府機關不合理對待,人民該如何自救?今年4月1日「世界公民日」當天,民團於臺灣大學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了一場《落實兩公約人權侵害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 以太極門人權案件為例》論壇。4月12日《WPN全民公審》節目《人權被侵害怎麼辦?有效救濟大解析》,從影片中帶大家透過論壇的精華紀錄,揭露台灣的「救濟」之路為什麼會走得這麼辛苦,同時透過延宕30年的「太極門假案」,找出台灣法稅環境出現的問題。

圖:《人權被侵害怎麼辦?有效救濟大解析》節目透過4月1日論壇探討太極門假案,揭露台灣法稅環境的問題。

太極門假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痛批,這是中華民國人權史上最大的一個汙點!「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今年成立第60年,耗了近30年的時光救濟一個從來就不存在的稅務假案,對國家的人權來講是一個極大的諷刺!」他提到,檢察官虛構了一個32億的假金額,從台北國稅局給台北市調處的行文中,白紙黑字承認所核發的稅單內容性質、金額與貴處(台北市調處)通報資料為準看來,足見台北國稅局完全沒有進行查核就發出稅單,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指出,憲法上有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同樣的事物本質,必須要有相同的對待。太極門案民國80年、82年到85年間不需要課稅,81年居然被認為要課稅,嚴重違反了「相同的對待」,不僅違法也抵觸憲法平等原則!哪怕救濟期間已過,行政機關繼續存有錯誤的行為也不容許,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我們要嚴格審視過去做錯的行為,過去做錯的行為必須予以改正。」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陳清秀表示,法律制度要能體現天理、天道,要能符合道理、能夠大公無私。太極門案受到多大的委屈!連申請閱覽卷宗、了解來龍去脈提出答辯的機會都沒有,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正義,就應該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此的重大瑕疵,公務員應該勇於導正,回歸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國家賠償法,以彌補損害。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指出,太極門案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受既判力的拘束,也沒有超過年限的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無規定期限,他呼籲政府、行政機關要有勇氣,依職權使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直接撤銷太極門案。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行政機關本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可以自行撤銷這個案子。」袁從楨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並沒有提到既判力,既判力是行政機關自己發明的一個推托之詞。行政權與司法權本質上不一樣,國家的治權主軸就是行政權,行政權在學理上具有能動性跟主動性,在既有的實定法體系的框架內,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創造性、應變性、權宜性、糾錯性的措施。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表示,要解決太極門案最好的方法就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該法規定主管機關就可以撤銷,上級也可以撤銷,並沒有規定上幾級,換句話,上級可以撤銷,行政院長也可以撤銷。太極門案是一個人權問題,有關人權問題的基本法律,就是我們制訂的兩公約施行法,把兩公約的人權規定納進國內法,法官就有義務遵循。總統府設有人權委員會,還有很多人權團體具有公信力可以去調查,發現這個案件就是侵害人權的個案,不能因為法律設有5年的時效而不能提起再審。

信杰記帳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負責人蔡維杰提到,國稅局經常做的一件事,就是要讓納稅人「多少繳一點」。太極門堅持該繳的稅一塊錢也要繳,不該繳的稅絕對不繳。這種堅持公理正義、是非黑白的精神,實在是非常令人可佩!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黄俊杰提到,太極門這個指標性案件如果能夠解決,國內外的人民便會對台灣的稅制環境有信心。台灣應該締造一個讓人民可以誠實納稅的環境,重要的前提是法要具有可預測性與明確性,政府的施政要有可遵循、可預測性,每個人可以得到真正的人權保障。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提到,太極門案違反明確性原則,一看就有「重大明顯瑕疵」,稅單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便屬於無效的處分。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太極門案走了30年,要快一點結束,否則外國對台灣的人權評價是負面的,「希望現在的政府要聽到這個聲音。」主持人Grace提到,所謂的正義是當錯誤發生時,國家有沒有勇氣去承認並修正,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法治就只是假象。太極門案是台灣法稅體系的一面照妖鏡,討論太極門案,更是在關心每個人的未來,我們都希望生活在人權受到保障、正義能伸張、冤屈能平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