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陳平

長年以來,看電影、表演、演唱會乃至體育競賽,被視為「奢侈消費」而課稅,早已與現代社會脫節。4月24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刪除電影、藝文表演及競技活動等課徵項目。這項修法,朝順應民意、告別過時的課稅思維,向前邁出了一步,值得肯定。然而,我們更期待政府不僅止於此,而是以此為起點,邁開更大步伐,推動真正回應人民需求的稅制改革,例如同樣深刻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2025年版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將2017年施行的納保法視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之重要里程碑。然而,自立法以來,部分條文偏重於維護稅捐徵收秩序,而未能真正以「納稅人」為核心進行保障的質疑聲音不斷。

例如,在納保官制度上,現行由國稅局及地方稽徵機關中之績優稅務人員兼任,形成球員兼裁判的不合理現象。納保官的角色理應具備獨立性與中立性,應參考學界所提出之修法方向,改採公開遴選機制,由外部具備會計、法律或稅務專業之第三方人士擔任,並賦予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制度保障。也可借鏡美國制度,設立任職前後之「旋轉門條款」,例如任職前兩年不得擔任稅務機關職務,卸任後五年內亦不得回任,以確保公信力。
其次,在稅務專業法官制度上,現行由司法院核發專業證明,但審查標準寬鬆,許多備受抨擊不適任之法官,皆就地合法,成為稅務專業法官;監察院2019年的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審查資格鑑別力不足!未來應明確建立遴選標準,如參考英國、捷克等國,重視「稅務法律實務經驗」作為遴選標準,或引入加拿大、荷蘭模式,從民間專業人士中遴選具實務經驗者參與審理。即便是仍自審判稅務案件的法官中遴選,也應強化審查其過往的裁判品質與人權保障意識。

再者,在稅捐核課期限上,目前制度若課稅處分經撤銷或變更後,最長可延續至15年仍未確定稅額才失效。此一期間,遠高於一般稅捐核課期間及公法請求權時效,明顯失衡。更不合理的是,納稅人須先經復查與訴願程序,始得進入行政法院審理,而這些程序往往耗時多年,卻未被納入期間計算,此不僅侵害人民訴訟權與財產權,也損及法安定性。有必要制定稅務訴訟妥速規範,設定合理終局期限,例如自首次課稅處分起算,歷經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杜絕課稅權的無限延伸。

最後,台灣的租稅解釋函令「多如牛毛」近萬則,嚴重侵害法治國的「租稅法定原則」,甚至部分函令仍是戒嚴時期的不合時宜條款。雖有「定期檢視」之規定,但由財政部「自行檢視」能客觀公正嗎?理應建立獨立審查機制檢討並淘汰不當函令,並將檢討報告公開,接受各界監督。

政府將納保法視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重要政績,列於兩公約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實務運作上,與經社文公約第11條之國家義務還有很大的落差,令人遺憾。娛樂稅的修法,獲得大家的讚許,證明不合理的制度終究可以被改變。期盼政府能以此為契機,及早修正納保法中的不合理機制,讓台灣接軌國際人權,邁向真正民主法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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