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凌蕙

台灣真的「人權大步走」了嗎?近日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讓人看到一個重要轉變:人權審查不再只是關注台灣有沒有民主自由、有沒有法律條文,而是當人民面對國家權力時,是否真的擁有「有效救濟」。

其中,國際委員針對「欠稅限制出境」制度的提問,值得深思。前歐洲人權法院院長Síofra O’Leary並未否定政府有權追討稅款,也承認租稅屬於公共利益;但她真正關切的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這麼重大的基本權侵害,究竟由誰審查其合法性與比例性?是否有司法機關實質參與?限制期間多久?有沒有定期重新檢視?

然而政府回應卻顯示,目前限制出境幾乎完全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移民署坦言,自己只是依財政部函文執行,並無裁量權。雖然政府強調人民仍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形式上」有司法救濟,但國際委員顯然在意的不只是「有沒有程序」,而是司法是否真正實質介入,以及人民能否即時獲得有效保障。

這不禁讓人想起鍾先生的案例。國稅局在未充分舉證下,以「推計課稅」認定其有鉅額所得,課徵高額稅金與罰鍰,總金額高達5,400萬元,並限制出境,導致他被迫滯留海外近9年,歷經多年爭訟,直到2022年底才終於平反返國,卻早已錯過陪伴孩子成長的重要時光。

問題從來不只是「有沒有行政救濟程序」,而是當小老百姓面對龐大行政體系時,救濟是否真正有效。畢竟刑事案件限制出境,必須由法院裁定;但在稅務案件裡,行政機關卻能在稅額仍有爭議、救濟尚未終結前,就先限制人民出境,為何差異如此巨大?

兩公約國際審查不斷強調「有效救濟」,其實正提醒台灣:真正的人權保障,不是一次次政策宣示的大拜拜,而是當小蝦米面對大鯨魚時,是否真有獨立、公正且能即時發揮作用的救濟制度。否則,再多的人權口號,都可能只是停留在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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