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表示,確定判決之救濟可由行政程序法117條著手。

法律應該是實踐正義,保障人權,但人民在僵化法條適用下權益遭受到迫害與犧牲時,該如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11月6日(三)於台大醫學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從指標性案例檢視我國確定判決之救濟」論壇,研討會開幕播放〈你應該知道的真相〉影片,內容是介紹被專家學者稱為法稅228,及「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中列為指標性案例的「太極門冤假稅案」。第三場論壇主持人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表示,確定判決之救濟從行政權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著手是有空間的,因為這是由人民負擔不利益的處分(不是受益的處分)。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強調,再審難如登天!行政再審門檻必須放寬,應設立獨立於司法之外的機關來審理。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迄今,僅侯寛仁檢察官移送的民國80到民國85年共6個年度,被國稅局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其餘民國55到民國79年以及民國86年至今均無課稅問題。民國80~85年度綜所稅之課稅處分,除民國81年度之外,太極門均獲勝訴。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已認定81年度稅案判決為枉法裁判。判決並指出,81年度判決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依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中區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不但對其他年度無拘束力,且國稅局應依法重啟程序一併撤銷81年度課稅處分。為何一府五院都認證清白的假案,還延宕至今23年仍無法獲得解決?台灣的司法救濟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又應該如何改革?

黃錦堂表示,太極門案件一路走來是很辛苦的,舊時代時期結構性缺失遺留下的問題,小英總統上任黨產轉型正義都在執行了,處理經過判決確定的冤案,以符合轉型正義,這也是轉型正義的範圍。他很認同學者提到這是有擔當的行政機關應該要解決,而且確定判決從行政權、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著手是有空間的,因為這是由人民負擔不利益的處分(不是受益的處分),已對人民造成傷痛,即使時間經過傷痛還是存在,如果經過重新認定處分是違法、違誤的,主管機關就應該撤銷對人民不利益的處分。以德國來說,撤銷對人民不利益的處分是沒有期限的,撤銷受益的處分才有期限,而且再審會卡到五年期限的問題,1993年德國憲法法院判決,曾對條文提違憲審查,認為特殊案情要有特殊規定,不應受五年限制。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發表「再審的新事證僅限判決確定後發現嗎?」論文指出,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因會產生既判力,故僅能以非常救濟手段來糾正錯判。只是對於此等救濟,不僅在法律上設有極高的門檻,司法者也傾向於嚴格解釋,致使此等程序,很易流於形式,甚至是司法機關的自我保護。並強調再審難如登天!尤其行政再審門檻必須放寬。

圖二: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吳景欽呼籲,再審應設立獨立於司法之外的機關來審理。

刑事訴訟法在2015年1月修法時,已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要件加以放寬。明文指出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要件。雖法條已放寬再審門檻,然再審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仍在於司法系統能否自我糾錯?無奈,現實狀況司法系統自我糾錯亦難如登天。因此可考慮由外部人員,甚或如英國成立再審委員會來審查之必要性。然在短期內,這種制度性的變革幾乎不可能。因此在制度未翻轉前,至少於決定再審與否,不能僅用書面審查,而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尤其行政訴訟的領域,法官是否有足夠專業,致可以勝任稅務案件的審判,一直受到質疑,即便是成立專業法庭,恐也助益不大,人民勝訴的比率仍低。故最終的確定判決,其正當性備受質疑,因此對於行政訴訟再審的門檻,更不應限縮。然不同於刑事訴訟再審無期間限制,行政訴訟再審卻規定必須判決確定後五年內提出,如此的限制,實剝奪了人民的救濟權。尤其很多證據,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致很難被發現,只有在主事者卸下公職後,這些證據才可能出現,如此的五年限制,不啻在掩飾行政不法。此外,行政訴訟對所謂新事證的解釋,也比刑事訴訟嚴苛,實務上一向排除判決確定後始發生之新證據,此既為法條所無,也侵害人民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