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文 / 羅吉強

《流浪法庭30年》這本書真實記載了在台灣發生的一樁銀行押匯案的真相,三位故事主角為了伸張正義,耗費了30年的人生光陰奔走法院,最後雖然司法判決他們獲得刑事賠償,但被長期汙衊的名聲以及逝去的青春人生,卻再也無法挽回,更讓人們見證了台灣司法制度的荒唐!原以為人民的悲慘經歷能換來國家司法的改弦易轍,但是再看看「法稅228」之稱的太極門稅務冤案,迄今28年來,雖已平反5個年度,但卻尚留1個年度未獲平反,6個年度都是完全相同性質的背景與本質,不合理的判決結果,恐怕連小學生也會直呼離譜,荒繆的情節直追「流浪法庭30年」,不禁讓人思考,我國的司法制度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太極門案本身就是侯寬仁檢察官的蓄意構陷,當時檢察官一方面說太極門涉及詐欺,移送刑事法院,要求沒收所得,一方面又說太極門涉及漏稅,移送稅務機關課稅。這兩個說法根本就互相矛盾,課稅的主體必須是「合法所得」,若是「非法所得」才要沒收,同一個事實,在本質與邏輯上,是不可能同時存在兩種狀況的,就是不可能同筆金額既是非法所得,要沒收;同時又是合法所得,要課稅。因此侯寬仁檢察官若不是法學素養很差,連這麼基本邏輯都搞不懂,就是蓄意要構陷太極門。果然刑事法院歷時10年審理,終在2007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但國稅局卻未本於職責依法調查,竟直接依侯寬仁檢察官的起訴書開出稅單,而行政法院也違反行政訴訟177條,提早在刑事法院三審判決出爐前,就判決太極門有一個年度要繳稅,最後證實明顯枉法裁判,因為與刑案的最終判決結果大相逕庭。導致隸屬氣功武術團體的太極門,依法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且成立50多年來都不用課稅,卻僅有一個年度(81年)因為枉法裁判要課徵稅捐,太極門弟子因而拒絕違法繳稅,而修行土地卻被國稅局違法收歸國有。

太極門案在行政法院審理的6個年度的稅案,都是同樣的事實背景,卻被行政法院分裂判決,5個年度判決認定不是補習班,不用課稅,卻有1個年度獨獨被認定是補習班,需要課稅,非常離譜。而審理上訴的黃淑玲法官,早在高等行政法院時就參審該案,她升任最高行政法院後,接到同一個案子,卻不理法官迴避的規定,直接駁回太極門的上訴,造成該年度案件枉法裁判確定,但法院卻以超過5年時效為由,不願重啟太極門案的再審。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就在2020年7月1日於立法院召開「法官漠視迴避制度造成台灣成千上萬冤錯假案」記者會,針對疑點與違法處層層剖析,對法院提出沉重的控訴與呼籲。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指出,2007年最高法院早已判決太極門無欠稅,行政執行署為何在過了追稅期限7年及5年的執行期限後,竟可以違法在2020年通知要在當年7月31日拍賣太極門道館預定地?!就是因為黃淑玲法官明知該迴避而不迴避,直接枉法駁回太極門上訴,留下一張81年度違法稅單,而行政訴訟僅有兩審(高等、最高),且最高行政法院為書面審案,當事人無從得知審理法官是誰,更無從聲請法官迴避,等於太極門僅有一次審理的機會,不僅直接剝奪了當事人救濟的權利,也間接幫助了國稅局遂行其稅務獎勵金預算的執行與達標稅收績效。

太極門的稅務冤案,就連許多不懂法律的百姓都覺得有問題,但卻歷經二十多年還不能平反,不僅國內許多專家及學者加入聲援,也引發許多國外專家學者的重視,今(2024)年1月9日在台大霖澤館舉辦的「對司法獨立性探討與期許-以太極門案為例」研討會,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社會學榮譽教授艾琳‧巴克(Eileen Barker)及《寒冬》雜誌總編輯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特別來台參加,表達國際社會對太極門案的關注,並提出看法,他們認為太極門案應該是一個可以很簡單就解決的問題,不能理解為何台灣浪費了28年的時間,卻還無法解決?!

其實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要救濟太極門案仍是有管道的,只是相關的行政官員不願採行,才讓太極門案延遲至今還未完全解決,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就語重心長的舉了日本的經典「大津事件」為例,寓意希望我國的行政及司法官員都能真正遵循法律精神,才能讓台灣的民主法治走的更遠。1891年俄國皇太子尼古拉二世到訪日本,行程中卻在京都遭一名日本警察突襲刺傷,造成右側頭有長達9公分的傷痕,日本政府為避免兩國交惡,本要嚴刑採用日本刑法116條傷害日本皇室成員的大逆罪,將該名警察處以死刑,但當時的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認為「法治國家必須完全遵守法律」,因日本刑法116條對象是日本皇族,而非外國皇族,並不適用,因此改依日本刑法第292條的規定(適用對一般人謀殺未遂之罪),判決該警察無期徒刑。因尼古拉被刺傷後,明治天皇不顧危險親自搭火車到京都探望表達歉意,因此俄國並未要求賠償或武力報復,但之後日本的法制卻因而逐漸受到歐美信賴,國際上也更加肯定日本司法的公正審判力,更促成後來修改不平等條約的基礎。可見國家要真正的依法判決,才能獲得國際司法界的威信與各界的尊重。

回到太極門案,國稅局對其開出的6個年度稅單,因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422號判決太極門勝訴,且判決內容也直指81年度的判決有問題,此後國稅局才將太極門的其中5個年度稅單更正為「0」,顯然國稅局也知道稅單開立於法不合,而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實國稅局自行就能依法直接撤銷太極門的所有違法稅單,但國稅局卻死也不肯撤銷,並稱說81年度的稅單已經確定,必須執行。主要是因為一旦撤銷,就代表國稅局開單有誤,之前因而請領的巨額獎金就必須繳回,且可能還會被究責,所以前述5個年度的稅單國稅局堅持不依法撤銷,而是技巧性地將開單金額改成「0」,表示他們沒有錯誤,還是需要開稅單,只是稅額剛好是「零」而已。這是違法官員掩耳盜鈴的自圓其說?開五張金額為「0」元的稅單,有意義嗎?只是更凸顯台灣稅制的荒繆與迂腐罷了!

國稅局不僅不將81年度的稅單撤銷,也不肯撤回執行,而行政執行署在進行強制執行期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主動發函給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提醒他們,對同一事實應做相同的處理,且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若移送強制執行不當者,國稅局得撤回執行;若已在執行中者,應即停止執行;而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行政執行署也得依職權停止執行,但他們卻都不理,依然違法強行拍賣民產,更違反程序提早讓台北及台中國稅局共同承受,知法與執法者竟再再違法,令人髮指。

而且行政執行署發給國稅局的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罕見出現關鍵的「附記事項」,記載「嗣後如經法院判決確定拍賣無效或拍賣撤銷,判決命令返還時,本件權利移轉證書即失其效力,本分署得命共同承受的移送機關撤銷,並通知地政機關登記其事由。」明顯知道該執行有問題,國立中正大學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在執行程序後的權利移轉過程,很罕見會有這種附記事項。可見新竹分署可能希望利用這種方式,事先為自己的違法拍賣罪行脫罪。

由前述法條可知,國稅局依法可「撤回執行」及「聲請停止執行」,行政執行署依法可「依職權停止執行」,但他們都不依法行政,還是強行違法拍賣,主要是因為長年稅捐單位與行政執行署違法開單與執行,皆無懲處,更有績效獎金利誘,因此依法早就逾期不能拍賣的案件,卻火速強行違法拍賣,為的就是豐厚的稅務獎金及執行獎金。對比前述日本確實依法判決執行的精神,我國目前無法源依據的稅務獎金及執行獎金真的早該廢止了,因為已經造成太多太多的稅務冤案,更傷害了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期許今年新組合三黨不過半的立法院,能有新氣象,落實修正各種戕害人權的法規,讓司法走回正軌,真正能給人民公平正義,保障基本人權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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