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處: 台灣法律網
文 / 王升
近日幾件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引發質疑,我們不禁要問:法律的標準究竟是一致的,還是會隨著當事人的身分而改變?
台北地檢署一名劉姓檢察官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驗尿呈陽性反應,坦承犯行後獲緩起訴處分。檢方考量其無毒品前科、犯後態度及治療意願,給予改過的機會。
依法,符合條件者確實可能獲得緩起訴。但我們不禁想問:如果涉案的不是檢察官,而是普通百姓,能否獲得相同待遇?
日前,一名清潔隊員將價值約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老婦,卻因涉及公有財物處分而遭判刑。公務員依法不得任意處分公物,但司法在判決時,是否也充分考量了他的行為動機、實際損害及責任程度?
前北科大教授王隆昌因捲入南港展覽館弊案,2012年遭判刑定讞,直到2026年再審才獲改判無罪。無罪判決固然值得肯定,但失去14年的自由、名譽與人生歲月,又有多少能夠追回?
司法定罪必須建立在經得起檢驗的證據上;一旦發現錯誤,更應及時修正,而非僅以納稅人的錢賠償冤案,就草草了事。金錢賠償或許能彌補部分損失,卻無法讓失去的歲月重來,更不能消除無辜者所承受的傷害。
這三起案件雖然性質不同,不能僅憑結果就認定司法偏袒或不公。然而,人民有權追問:為什麼有些人得到寬容,有些人卻承受嚴厲處罰?不同結果背後,是否有一致、合理且經得起檢驗的法律依據?
人民相信,公平不是所有案件都得到相同結果,而是相同情況適用相同標準,不同結果必須提出充分理由。司法可以有溫度,但不能偏袒;法律可以有裁量,但不能任意。
我們不希望所有犯錯的人都被重罰,也不希望任何人因身分特殊而獲得優待。人民要的其實很簡單:做錯事的人依法負責,無辜的人不受冤屈,每個人都有公平接受法律檢驗的機會。
司法的公信力,來自人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人民開始懷疑公平是否因人而異,司法就更應以透明、一致且經得起檢驗的標準,回應社會的質疑。
(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會立即移除)